隨著經濟發展,買車者越來越多。部分銷售商盲目逐利,隱瞞車輛減配的真實情況,消費者在購車時若不謹慎,很容易受到欺騙。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4S店銷售減配汽車未明示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趙某在蘇州市吳中區一家4S店購買了一輛某品牌轎車,價款176800元,合同中注明車輛主要配置:原廠配置。原告取車后,通過品牌官網及車輛軟件查詢,發現涉案車輛缺少同型號應具有的前排座椅加熱、三區自動空調系統,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補充加裝該部分配置。原告趙某稱,品牌官網中涉案車型原廠配置包括三區自動空調系統、前排座椅加熱。合同簽訂后,其依約付款,但被告交付的車輛缺少上述兩項功能,其多次與被告交涉,但被告未予處理。庭審中,原告明確不再要求被告加裝前排座椅加熱、自動空調系統的配置,要求被告賠償該兩部分配置缺失產生的損失11062元。

被告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認為,同意賠償前排座椅加熱及自動空調系統缺失的損失,但對損失金額不認可。前排座椅加熱價格應為2800元,自動空調系統成本為800元,其向原告提供的車輛配置確實與官網存在差異,但官網也明確廠家會自行調整配置,原告收車時已查看車輛,自身存在過錯,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缺乏依據。

審理中,為查明配置缺失導致的損失,原告向法院申請評估。評估公司出具報告確定涉案車輛部件損失金額為1106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內容,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車輛配置應為原廠配置。但是,從車輛實際情況看,原告購買的車輛在官網明確的配置中包括前排座椅加熱、三區自動空調系統,被告提供的車輛缺失該兩項配置。交車檢查表未提及車輛的具體配置,原告作為消費者并不具有清楚車輛詳細配置的專業知識,被告理應向原告作出說明。在原告與被告銷售人員溝通時,被告銷售人員確認未提前向原告告知配置缺失的情況,原告對此并無過錯。被告未向原告交付配置齊全的車輛,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合法有據,予以支持。經鑒定,該車輛恢復缺失配置的成本為11062元,應由被告予以賠償。后被告上訴期內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時,需要擦亮眼睛,建議就車輛的配置貨比三家,并且與官網配置進行比對,在合同簽訂時就相關配置進行明確,車輛交付時檢查各項配置是否與合同相符,謹防車輛被減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