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某紡織公司因生產經營困難召開職工會議,決定于2019年4月13日解除與原告李某等人的勞動關系。原告申請仲裁后,因對仲裁裁決書不服,于2019年7月19日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洪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為其進行全面健康檢查。洪澤法院以經濟性裁員符合法律規定,原告非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且被告未正常生產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2020年1月12日,洪澤衛健委出具《關于“某紡織有限公司屬于應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公司”的證明》。被告于2020年向衛健委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再次向洪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為其進行全面健康檢查。

【裁判結果】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即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洪澤衛健委出具的證明及被告《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可以認定被告生產線存在職業危害。該公司未組織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便依照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系屬違法解除。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為其做全面健康檢查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但應為職業健康檢查。

【評析】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安排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既能夠保障勞務者的切身利益,又可以督促用人單位切實履行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責任。本案中,富達公司未對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就以經濟性裁員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李某等人有權要求富達公司對其進行賠償并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