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手機后未歸還失主,是否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孫慶峰 發布時間:2022-07-14 瀏覽次數:4137
【基本案情】某天晚飯后,范某陪同孩子在小區活動區玩耍,不慎將蘋果手機遺失在活動區。范某在發現手機遺失尋找未果后報警,派出所調取該活動區監控。監控顯示,于某進入該活動區喊其七歲的女兒回家時發現該手機,隨后其女兒將該手機撿起,母女二人返回家中。次日,范某再次報警稱找到撿到手機的人,民警至現場協調,于某稱手機是其女兒撿到的,途中有路人認為手機是他遺失的,交給了該路人,故無法歸還,但無法提供路人的具體信息。關于手機的價值,范某陳述購買時的價格為5400元,提供了手機購買發票原件予以證明。同時范某認為,手機內存有其本人戀愛、結婚至生寶寶時的照片及視頻,很珍貴且無備份,因該原因導致其被診斷為中度抑郁癥。
【案件評析及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通過范某所舉證據,可以認定范某丟失蘋果手機的事實。通過于某陳述,可以認定于某及其女兒在拾得手機后未依法將遺失物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亦未盡到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造成范某損失,于某作為其女兒的監護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其不能返還手機,應當折價賠償范某。于某辯稱女兒撿到的手機已交給路人,對此不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其不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范某在遺失手機時已使用半年多,手機價值必然發生貶值。結合法院就該手機至價格認證中心詢價的結果,酌情認定為3000元。故于某應返還范某手機,若無法返還手機,應當賠償3000元。對范某表述手機內存有其本人戀愛、結婚至生寶寶時的照片及視頻,很珍貴且無備份,被診斷為中度抑郁癥。對此,其主張精神損失費。因其未能舉證證明與于某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拾得遺失物后應當立即返還失主或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拒不返還或者保管不善的,都將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