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摩托車沖卡致輔警受傷 拘留后仍需賠償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繆璐 陶敬淵 發布時間:2022-07-13 瀏覽次數:25951
2021年11月6日晚,常熟市某交警中隊的實習警輔孫某跟隨該交警中隊警察在常熟市某路口設卡檢查。當日20時許,被告錢某駕駛摩托車行駛經過上述路口時,未根據交警示意停車接受檢查,而是加速從檢查口旁邊沖過。孫某立即設置隔離片攔截,隔離片被錢某駕駛的摩托車撞開后彈至孫某臉部,致其臉部及牙齒受傷。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故孫某起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錢某賠償各項損失一萬余元。
審理中,錢某抗辯稱,其沒有責任,如果不是孫某阻攔其通過,孫某也不會受傷,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另查明:因錢某駕駛摩托車沖卡阻礙執行職務,2021年12月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錢某行政拘留六日。其在派出所曾陳述,其知道當時設卡檢查的是交警,但因沒有駕駛證,摩托車也不是自己的,怕查到后被扣車,所以就跑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于錢某實施阻礙執行職務行為這一事實均無異議,錢某意圖逃避交警檢查,沖卡致孫某受傷,主觀過錯明顯,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孫某設置隔離片的行為系執行職務行為,沒有任何過錯,不能減輕錢某的侵權責任。雖然錢某已受過行政處罰,但該事實不影響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最終法院判決錢某賠償孫某各項損失七千余元。
法官提醒:公民的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