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車輛為家庭用車,但未投保交強險,車主配偶開車發生事故后,夫妻雙方是否需要共同擔責?

2021年8月,蔡某某駕駛小轎車與其右前方駕駛電動三輪車同向行駛的余某某發生碰撞,致余某某當場死亡。交警大隊認定蔡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余某某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蔡某某、趙某某(車主)賠償因余某某死亡形成的損失。經查,蔡某某、趙某某系夫妻關系,肇事車輛登記在被告趙某某名下,案涉車輛由家庭使用,未依法投保交強險。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關于肇事車輛未依法投保交強險情形下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如何確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兩被告系夫妻關系,故兩被告對該車輛具有共同的管理責任。因該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導致死者家屬無法從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獲得賠償,故兩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即在交強險限額內共同賠償。對于原告超出交強險部分的主張,根據事故雙方過錯程度及回避風險能力等因素,認定由侵權人蔡某某予以民事賠償。

【法官說法】

根據道路交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應按照國家規定投保交強險,否則,車輛會被交警部門扣留并處以罰款。車輛發生事故的,投保義務人還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對被侵權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是將自己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出借給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那么車主作為投保義務人也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都應當依法投保交強險,這既是對自己的保護,也是對他人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