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顯失公平被判撤銷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郭冬成 鎮永娟 發布時間:2022-07-11 瀏覽次數:4809
陳某任職某網絡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外賣平臺公司)外賣騎手,送餐途中不慎跌倒受傷,雙方就陳某損失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后陳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理由是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顯失公平。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該賠償協議,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某在被告外賣平臺公司任職外賣送餐騎手。2020年5月30日凌晨1時左右,陳某在送餐途中不慎跌倒,致左小腿、左踝受傷,隨即住院治療,于2020年6月7日出院。出院后陳某傷情加重,于2020年6月13日再次住院,施行了左踝關節半脫位閉合復位定位螺釘內固定手術,2020年6月23日出院。
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簽訂了《關于陳某工傷事件雙方調解協議書》(簡稱工傷賠償協議),約定:1、外賣平臺公司支付陳某醫療、工傷傷殘款在內的所有各項賠償款合計49876.2元,打款分兩次分別已付16376.2元和8500元,合計24876.2元,還剩25000元在陳某去鑒定完工傷支付10000元,待工傷鑒定結論出來再一次性支付完余款15000元,支付日期以陳某鑒定結果進度日期決定;2、雙方所有關系解除,本次糾紛一次性了結,今后再無糾葛,陳某不可再以任何理由向外賣平臺公司主張任何權益,外賣平臺公司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義務……此外,陳某還同時向外賣平臺公司出具了確認函,內容為:經本人跟外賣平臺公司協調溝通處理,本人上班事故醫療、工傷傷殘款在內所有各項賠償款金額合計49876.2元,本人配合公司做工傷鑒定,確定知曉此款包含工傷賠償款。
2021年1月14日,陳某被認定構成工傷,同年5月18日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外賣平臺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團體險,陳某的工傷事故保險公司核定理賠金額為24876.2元。
庭審中外賣平臺公司抗辯認為,原告陳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工傷賠償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權利義務明顯失衡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案中,原告陳某系被告外賣平臺公司外賣送餐騎手,發生工傷事故后需及時治療,因工傷傷殘等級認定滯后,陳某對自身傷情的傷殘等級缺乏判斷能力,在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作出前,陳某與外賣平臺公司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所約定的賠償金額,與事后根據工傷九級傷殘鑒定結論依法計算應獲得的賠償數額差距懸殊,顯失公平,原、被告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依法應予以撤銷。綜合考量雙方簽訂協議時的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外賣平臺公司的抗辯理由不影響顯失公平的認定,對其抗辯依法不予采納,遂如東法院判決撤銷上述工傷賠償協議。外賣平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科技的高速發展和人們大量的外賣訂餐需求,外賣送餐行業吸引了大量人員就業,外賣騎手成為新興職業。該職業可專職可兼職,雇主用工靈活,騎手時間自由,人員流動性大,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已不適應這一新興職業,很多外賣平臺公司選擇商業性保險公司投保團體險來應對騎手的工傷事故風險。由于商業性投保理賠程序和保障程度不同于社會保險,外賣平臺公司大多傾向與騎手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協商的結果容易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本案中,外賣平臺公司利用騎手急于獲得賠償和對工傷傷殘等級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與騎手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權利義務顯著失衡,屬于顯失公平的合同,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應予以撤銷。
顯失公平中的缺乏判斷能力,主要是指缺乏一般的生活經驗或者交易經驗,不包括欠缺特殊的判斷能力,并且顯失公平的主觀因素并不限于立法所明確列舉的利用對方“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情形,還包括與該列舉的主觀因素相近似的其他情形,也可能導致當事人權利義務顯著失衡,成立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對于顯失公平的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僅通知對方當事人撤銷的,不發生撤銷的法律效果;同時,當事人一般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可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將可能引起撤銷權消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