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妻兒是否還享有承包地收益?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吳友志 發布時間:2022-07-11 瀏覽次數:5122
日前,啟東法院審結一起離婚后雙方因承包地收益分割產生糾紛的案件。
基本案情
小芳系小剛前妻,二人育有一子小明,二人于2016年10月經啟東法院調解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現小芳與其子小明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承包地的收益。
經查實,自2016年起至2021年,小剛從某村委會獲取案涉承包地的補貼款合計1470元。2017年,案涉承包地進行確權,明確了發包方、承包方代表、承包方家庭成員和承包面積。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二原告系農村家庭承包經營戶的成員,依法對案涉承包地享有收益權益,且不因小芳和小剛解除婚姻關系而滅失,故二原告有權請求自己的農資補貼份額。根據查明的事實,原被告三人共有的承包地農資補貼相應面積,應以確權證書記載的承包面積為準,即按照1.5畝計算。根據2016至2021年每年補貼標準計算,合計補貼為1050元,據此,酌定二原告各享有三分之一的農資補貼份額,計350.17元,即應由小剛分別給付小芳、小明農資補貼各350.17元。后李某某主動履行相應義務。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本案中,小芳和小剛雖已解除婚姻關系,但小剛仍然是承包地的承包方,其享有的承包地收益的權利不因其與李某某解除婚姻關系而滅失,應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