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借工遭索賠?法院這樣判!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柳小進 管宇軒 發布時間:2022-07-11 瀏覽次數:4339
“雖然人是我叫去的,但是活兒不是我安排的,為什么讓我賠錢?”接到法院送達的訴狀和傳票后,工頭徐某又氣又急,自己好意將手下工人借給別人用,難道還借出錯了?
近來,岔河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朱某承接了一項倉庫翻修工程,因人手不夠,便向工頭徐某借人。徐某安排手下工人馮某到朱某承接的工地上做工,工作聽朱某指揮。施工過程中,馮某從腳手架上掉落摔傷,后不治身亡。馮某的家人將發包方、朱某、徐某告上法庭。徐某在法庭上辯稱,馮某常年在自己手下做工不假,但這次事故是在為朱某工作時發生的,自己只是好意將人借給朱某差遣,所以應當由朱某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用工”與“用人”發生了分離,徐某雖然不是事故發生時馮某的實際雇傭者,但其作為派遣方,負有對被派遣勞動者的選任責任,在派遣馮某時,未考慮其年齡因素,未對其健康狀況、能力以及能否勝任建筑高空作業等方面進行詳盡考察,選任方面存在一定過錯,酌定其承擔5%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亦維持了該判決。
在本起事故中,一方面馮某施工過程中的行為不受徐某指揮,而是由朱某統一安排,徐某并非實際上的接受勞務的一方。但另一方面,馮某長期在徐某手下做工,受徐某支配,徐某為其購買保險。馮某在此次工程中亦是受徐某派遣為朱某做工,且工資也是由朱某結算給徐某,徐某再支付給手下包括馮某在內的工人,因此徐某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對馮某的管理權。徐、馮二人之間的關系更類似于勞務派遣關系。
基于上述情形本案出現了“用工”與“用人”分離,徐某既是用人者,也是派遣者,朱某則是實際用工的一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了用人者責任,狹義的用人者責任僅指被使用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時,用人者承擔的侵權責任;廣義的用人者責任還包括被使用者在執行工作過程中自身遭受損害時用人者承擔的侵權責任。本案中徐某系個人,馮某因工死亡無法通過工傷途徑解決,根據廣義的用人者責任概念亦可適用此條。勞務派遣作為用人者責任的特殊形態,屬于過錯責任,用人者僅在派遣行為存在過錯,且過錯與損害發生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才承擔侵權責任。如派遣不符合約定或不具備相關資質、不符合用工單位要求的工作人員,損害發生亦與此有關的,勞務派遣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徐某派遣高齡人員馮某進行高空作業,選任方面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其承擔5%的賠償責任并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