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6日,馮某雇請黃某等人為其采摘蘿卜。當日11時許,正在拔蘿卜的黃某突然倒下,當即被送往醫(yī)院進行搶救,因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排除因機械性暴力損傷及機械性室息死亡。

馮某與黃某的家屬之間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黃某的家屬訴訟至海門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馮某賠償其損失25萬元。

海門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馮某在黃某暈倒后及時報警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已經(jīng)采取相應的救助措施,馮某并不存在過錯,也未有證據(jù)證明黃某的死亡與馮某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但因黃某是在為馮某提供勞務過程中死亡,馮某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一定補償。基于公平原則,結(jié)合該案的實際情況,海門法院判決由馮某補償黃某家屬2萬元。現(xiàn)該判決已生效,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近年來,臨時性雇傭工作越來越多,例如裝卸工、保姆等等,他們一般從事的都是短暫的、臨時性的工作,他們與雇主之間通常不會簽訂相應的合同,如果他們在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甚至死亡,應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quán)益呢?一般情況而言,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應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在該案中,馮某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未實施過加害黃某的行為,并不存在過錯,但黃某的死亡發(fā)生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馮某客觀上系該勞務活動的受益者,在發(fā)生人員死亡的嚴重后果時,由雇主給予受害者家屬一定的補償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當然,在雇員猝死且雇主并無過錯的情況下要求雇主承擔全部的損失過于苛責,也屬于將個體自身的責任轉(zhuǎn)嫁他人,該主張也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