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助企擺脫無端債務,護航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毛才華 發布時間:2022-07-07 瀏覽次數:3068
近日,啟東法院開辟綠色通道,高效審結一起涉企借貸案件,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民營企業的訴請,使企業擺脫無端債務,助力企業健康有序發展。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訴稱,被告A公司和被告王某于2017年6月共同向其借款130萬元,長期未歸還,要求二被告及擔保人還本付息。A公司辯稱,公司與張某沒有借貸往來,雖然張某所持借條中有公司蓋章,但并非公司真實意思表示,因公司財務系王某親屬,公章系王某私自加蓋,故張某要求還款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張某訴請。
經查實,張某與公司就借貸事宜確實沒有商量,公章確系王某加蓋,故本案的關鍵點在于王某是否構成公司的表見代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表見代理成立需要具備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表象的客觀要件以及相對人善意無過失的主觀要件。本案中,王某持有公司印章具備代理權的表象。但是,通過公開資料即可查詢到王某并非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董監事,即便其持有公司公章,亦不足以表明其有權代理公司對外借款。且經查,張某經營過公司,應當比普通人更為了解公司的運行、資金流轉和公章使用等情況,在主張A公司向其大額借款的情況下,卻從未與A公司就借款事宜進行接洽,明顯與常理不符。另外,張某在出借款項時,也向他人詢問過王某的情況,說明張某有時間調查了解A公司具體情況,更反映出張某知曉王某并非A公司負責人或者控制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同時,張某直接匯款130萬到王某的個人賬戶而非A公司賬戶,且與A公司之間無任何經濟往來,說明案涉款項與公司沒有關聯。綜上,法院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故依法駁回原告對A公司的訴請。
法官提醒
本案中可以看出,部分企業制度不盡完善,管理存在漏洞,給予他人可乘之機,給企業的健康發展帶來隱患。
啟東法院在此提醒,民營企業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制度,加強企業內部管理與風險防范,規范印章使用管理,從而更好地從源頭上減少相關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