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買足額的商業三者險,發生事故后卻遭保險公司拒賠,緣因肇事逃逸。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了該起因肇事逃逸遭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3日18時左右,沈某駕駛車輛與步行橫過道路的姚某發生碰撞,致姚某受傷,于當日死亡。事故發生后,沈某駕車逃離現場,次日上午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起事故由沈某承擔主要責任,姚某承擔次要責任,另查明,沈某系一名駕校教練。今年,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定,沈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負事故主要責任,且在發生事故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后姚某的親屬訴至法院,要求沈某、車主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保險公司提出本次交通事故中沈某肇事逃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屬于商業險中免責情形,故保險公司在商業險中拒賠。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并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肇事逃逸屬于法律禁止性行為,保險公司已經舉證證明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義務,故保險公司主張商業險中免賠成立,只需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事故責任,原告方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應當由被告沈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扣除沈某已墊付的50000元,還應賠償796689.06元。車主在本案中不存在法定賠償事由,故不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在行車途中如遇交通事故,應理智解決。“人未傷、車能動、快拍照、速撤離”;如有人員傷亡,應及時報警、救助傷者,切勿逃離現場,否則,不僅不能逃避法律追究,反而會帶來更嚴厲的法律處罰。如果事故涉及犯罪,逃逸屬于加重處罰的情節,如不構成犯罪的,逃逸行為也將作為行政處罰的從重情節。另外,即便車輛有商業險,但屬于保險拒賠范圍,個人也將面臨巨額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