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黃金有價玉無價”,在中國,佩戴玉飾擁有上千年的歷史,人們常把一些民間傳說、文化習俗等觀念形象化地融入到玉石之中,使之不僅成為一種裝飾的物品,更成為一種信物,是很多人喜歡佩戴的飾物之一。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就調解了一起因摔壞玉鐲引起的糾紛。

2021年9月份,朱女士在丹徒區(qū)一家KTV與朋友聚會時不慎摔倒,導致佩戴在手上的玉鐲摔碎。在與KTV的經營者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朱女士將該娛樂城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玉鐲損失1萬元。

被告則辯稱,原告在其處消費時,破壞、踩踏包廂,原告損失與被告沒有因果關系,原告主張的玉鐲價值也無證據證明,故對原告的主張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KTV包廂內的臺階石板有脫落現(xiàn)象,原告在與朋友聚會時,不慎踩到石板而滑倒,導致手上佩戴的玉鐲當場摔碎。朱女士雖然主張損失1萬元,但僅陳述這個玉鐲是多年前與朋友一同前往揚州購買,以現(xiàn)金的方式支付了款項,但無法提供發(fā)票以及付款憑證。

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對被告進行法律釋明,讓其意識到作為經營者依法應盡到安保義務,被告最終同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玉鐲的價值,承辦法官考慮到雖然有專門的鑒定機構,但是鑒定會產生鑒定費和時間成本,本著減輕訴累的原則,承辦法官努力做雙方調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被告賠償朱女士玉鐲損失3000元。

法官說法: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定的義務,管理者應當對自己管理范圍內的固定設施、裝飾裝修等進行常態(tài)化的檢查、維修,以保證自己工作人員、消費者的安全。對于消費者來說,外出游玩也應該將人身安全放在首位,看管好自己的財物。對于貴重物品一定要保存好購物憑證,以便在發(fā)生糾紛時,能為維權索賠提供相應的證據。

(文中人物已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