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被告人陳某寬對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被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

2021年1月12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寬支付兩起案件六位原告的勞務報酬合計32萬余元。判決生效后,陳某寬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六名涉民生案件的原告向如東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執行局要求陳某寬如實報告財產,但其未如實報告,且在收到上海某公司給付其的8萬余元現金后,亦未如實報告,屬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過執行局詳細調查、仔細摸排,發現被執行人陳某寬在執行過程中有大額收入,但其未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導致涉案判決無法執行,對此,承辦法官果斷將案件移送如東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后由如東縣人民檢察院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如東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寬隱藏、轉移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判決被告人陳某寬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今年以來,如東法院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協調配合,通過限制高消費、曝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組合拳”, 堅持公訴自訴“雙擎驅動”,不斷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打擊力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如東法院刑庭副庭長馬小英作為該案的承辦人對拒執罪進行相應解析:“拒執罪的全稱是《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逃避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對生效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義務人要積極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采取其他手段規避執行,情節嚴重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馬小英進一步對該案進行解析:“承擔了刑事責任后并不意味著民事責任的免除,仍要繼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陳某寬在案發前有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履行,歸案后不僅要履行民事償還責任,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謂得不償失。在此提醒各位被執行人,不要一意孤行,任何藐視法律尊嚴、踐踏法律權威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