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蘇州某置業公司與徐某土、周某某(系夫妻)簽訂了《蘇州市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由徐某土、周某某購買該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房屋總房款為347萬元,該合同對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等予以明確約定。上述合同簽訂后,徐某土、周某某支付房款105.9萬元,剩余房款經蘇州某置業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支付。

2021年3月11日,徐某土因病逝世,導致上述房款難以支付。蘇州某置業公司訴至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合同解除,被告配合辦理網簽備案注銷手續,并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周某某、徐某明(徐某土之子)并非故意拖延支付剩余房款,而是因為作為買受人之一的徐某土因病逝世,其配偶周某某一人無法辦理貸款,只有經過公證處公證以及住建局辦理注銷合同后,貸款人的名字才能予以變更,在此期間二被告已將上述情況及時告知原告并積極辦理相關手續,但因公證時間無法預知而導致貸款遲遲未辦理成功。

按照合同約定,買受人顯然早已逾期付款,構成嚴重違約。又因作為買受人之一的徐某土已去世,案涉合同在其去世前亦已辦理了網簽備案,在實際操作上不具備繼續履行原合同的可能,故原告堅持要求解除合同。

考慮到如因此判令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買受人)向原告支付高額的違約金、律師費,不免有失公允。最不利的是買受人會失去本可購買成功的房屋,而這套房屋是全家老小共同出資購買的第一套商品房,若合同解除,整個家庭目前沒有經濟能力繼續購買同地段其他房屋。

此案讓承辦人一度陷入了兩難。開庭后,雙方矛盾激化,承辦人更加確信本案判決的社會效果極差,只有想辦法讓雙方就案涉房屋繼續進行買賣交易才能從根本上化解雙方矛盾,從而更好地保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為此,承辦人全力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并親自上門至開發商處向有關公司負責人詳細溝通、進行法律釋明,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合同解除,雙方配合辦理原合同的網簽注銷手續后,開發商另行與周某某簽訂新合同(價款等重要內容不變);被告方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

協議簽訂后,雙方積極履行了協議內容。事后,買受人多次致電向承辦人表示感謝。據悉,涉案房屋買受人已成功購房并已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該案取得了非常好的社會效果。

房子對于中國人來說有著特殊的意義,這和中國人傳統的居家觀念密不可分。從一定意義來講,房子就是家的縮影,對于家庭觀念很重的中國人來說,有自己的房子就有一個安身立命之所,有一個心靈的棲息之地。該案的處理讓本就失去頂梁柱的困境家庭重獲希望,在未增加購房成本的基礎上成功保住了房子,且該房屋系徐某土生前所購買,對家人來說意義重大。

在眾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買受人逾期支付房款的情形屢見不鮮,此種情形下,出賣人大多以買受人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金。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買受人被動“違約”的情形亦不鮮見,如一刀切式地支持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其本質上并不利于合同雙方利益的維護和糾紛的徹底化解。基于此,建議該類案件的處理應從案件本身的實際情況出發,以真正化解糾紛為目的,充分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從而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提升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