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爆燃致燒傷,責任由誰承擔?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陳佺坤 發布時間:2022-07-01 瀏覽次數:6128
隨著天氣越來越熱,液化氣爆燃事故也隨之增多。進入酷暑以來,全國多地出現液化氣爆燃事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巨大損失。近日,啟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液化氣爆燃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4日上午,原告朱某電話聯系被告啟東某鋼瓶公司,要求配送更換液化氣鋼瓶。啟東某鋼瓶公司安排被告張某上門送氣。張某在更換液化氣鋼瓶時,發現液化氣軟管老化,便為朱某更換了液化氣軟管。當日傍晚,原告使用液化氣灶做飯時,液化氣爆燃,導致朱某燒傷。朱某認為,液化氣爆燃系因張某操作不當導致,遂訴至法院,要求啟東某鋼瓶公司和張某就其燒傷損失進行賠償。
經查,張某將液化氣鋼瓶更換后,未按規定將安檢信息上傳至“瓶安到家”平臺,同時所提供的液化氣軟管也非液化氣專用,被告張某亦承認其在安裝過程中存在違規操作等行為。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某配送燃氣上門服務,期間又為消費者提供氣管皮條并安裝,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交付給消費者,整個過程屬于產品服務,因此發生服務質量責任糾紛,服務方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朱某購買燃氣及配件商品,當日使用過程中,因燃氣泄露而導致爆燃受傷,應當由產品提供服務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在為朱某更換燃氣鋼瓶過程中,使用非燃氣專用管且未將相關安檢信息上傳平臺,違規操作,其無法證明提供燃氣、更換燃氣皮條符合安檢要求,無法證實事故的發生是否是因朱某使用不當造成,故其應承擔侵權責任。因張某系被告鋼瓶公司配送人員,其在工作中致人損害的,應由鋼瓶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其次,由于液化石油氣產品中加入了含硫化合物配劑,液化石油氣在空氣中爆燃需達到一定濃度,具有可以察覺的臭味。但朱某在使用液化氣時缺乏應有的安全知識,對液化氣泄漏未能引起必要的警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酌情扣減鋼瓶公司20%責任。
法官提醒
液化氣作為重要的生活能源,在家庭、飯店等場所廣泛使用。夏季氣溫升高,液化氣鋼瓶爆炸事故易發多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巨大威脅。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在使用瓶裝液化氣,啟東法院提醒廣大群眾注意以下幾點:
一、使用安全合格的液化氣鋼瓶,鋼瓶應在有效期內,不使用安全附件不全、損壞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鋼瓶。
二、液化氣鋼瓶應放在通風干燥、不易腐蝕的地方,不得放置在密閉櫥柜內,鋼瓶與灶具距離不得小于50厘米。
三、使用液化氣時需有人照看。液化氣使用后,應及時關閉灶具開關及液化氣鋼瓶閥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