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信用治理 弘揚“誠信興商” | 江蘇法院持續推進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新聞辦 發布時間:2022-06-30 瀏覽次數:10145
為切實落實省委、省政府《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行動計劃》,自全省法院開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執行年”1+4專項行動以來,蘇州、徐州、淮安、泰州等地法院采取一系列有力舉措,積極創新企業信用治理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在服務市場主體健康發展、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弘揚“誠信興商”文化方面的擔當作為。
01
提示信用風險,聚焦源頭預防
淮安中院制定《立審執協調配合操作指引》,加強立審執全流程引導當事人自動履行、強化當事人履行能力評估等機制,通過在立案、審判、執行各階段多次提示當事人一旦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企業生產經營可能產生的影響,在源頭上引導當事人充分認知信用風險,督促自動履行,以有效預防執行矛盾糾紛。該市淮安區法院還向1500余家企業被執行人發送《預限制消費令》《預納入黑名單告知書》,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面臨的后果,督促415家企業被執行人及時主動履行。
02
分級分類懲戒,精準動態管理
徐州睢寧法院聯合信用管理部門共同制定《關于建立失信被執行人“黃、灰、黑”分級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的實施意見》。一是精準分級懲戒。根據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類型、程度、過錯大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分類確定“黃、灰、黑”失信等級,區分記載、公布三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按照比例原則分類采取對應的強制執行措施。二是動態信用管理。在三級信用懲戒制度的基礎上,利用自主開發的“失信黃灰黑名單管理系統”對被執行人信用按照履行狀況進行可順可逆的動態評價、自動化動態管理。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出臺《關于建立被執行人失信分類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的實施細則(試行)》,將失信行為細分為輕微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并分類確定采取失信懲戒的措施、期限及方式,避免過度信用懲戒給企業復工復產帶來困難。目前,該院已適用《細則》辦理涉企業被執行人案件88件,幫助66家失信企業恢復信用。
03
明確寬限規則,幫助企業再生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建立失信寬限期制度,對于有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意愿的被執行人,經其書面申請并提交信用承諾書后,給予1-3個月的失信寬限期,寬限期內暫不納失。通過給予被執行人糾正失信行為的緩沖期,在有效敦促其履行義務的同時,幫助暫時陷入困境的企業被執行人造血再生,從而提高債務清償能力。
泰州海陵法院落實審慎納失理念,針對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意愿并積極修復信用的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承諾制度,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給予不超過三個月的履行寬限期。目前該院已對6家企業適用信用承諾。
04
善用“和解建議”,促進雙向共贏
淮安洪澤法院創建執行和解建議書制度,出臺《關于力促執行案件當事人和解的實施意見》,注重引導案件當事人強化溝通協調、促進執行和解,以最大限度減小對企業被執行人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的負面影響,促進案件當事人“雙向共贏”。一是明確和解前提。要求執行和解應當以當事人雙方自愿和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為前提,且執行和解次數嚴格限制在2次以內,防止被執行人借機拖延執行、規避執行,最大限度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統一書面格式。制作和解建議書統一模板,向被執行人釋明達成執行和解將最大限度減輕對其生產生活相關限制等利好事項,鼓勵其積極履行義務。同時,亦告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不利后果,對拒執行為進行警示提醒,敦促自覺履行義務。三是規范和解流程。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時,一并送達《執行和解建議書》。對執行和解案件建立專門臺賬,由執行法官對照執行和解協議時間節點,按履行時限逐案督促被執行人積極主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發現借助執行和解協議拖延規避執行、轉移執行財產等情形的,及時恢復強制執行措施,對妨礙執行、拒不執行等行為予以相應處罰。今年1-6月,該院共促成執行和解24件,27家涉執企業順利復工復產。
05
完善信用修復,強化守信激勵
淮安中院建立“兩書同達”機制,在依法送達《納失決定書》的同時,同步送達《信用修復告知書》,明確信用修復條件及程序。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被執行人,法院主動出具《信用證明》,及時向地方信用辦推送,即時消除失信懲戒影響,積極發揮守信正向激勵作用。
徐州新沂法院對于主動履行義務的企業被執行人,在及時解除信用懲戒措施的同時,向其出具《訴訟誠信證明書》,將企業誠信信息推送給行業主管部門等聯動單位,提高法院信用修復證明的實效性。
06
深化“執破融合”,助力主體出清
蘇州吳江法院充分發揮破產程序對困難企業的挽救功能,持續深化執行轉破產“吳江經驗”,建立以“執行精準識別,及時導入破產,快速推進和解”為主要內容的“執破融合”機制,幫助有挽救價值的受困企業盡快解決債務危機,及時復工復產。該院在辦理某建筑裝飾公司執行移送破產和解案中,僅用時61天即清償131余萬元債權,債務人企業也實現了紓困復產。
徐州新沂法院建立執行局、民庭定期溝通機制,根據協商結果及時啟動企業執行轉破產程序,實行“一企一破產方案”制度,為具備破產條件的企業制定“訂單式”破產方案,推動“僵尸企業”有序退出市場。近年來,新沂法院共移送破產審查154件,190家企業退出失信名單,促成25件涉企執行案件達成破產和解。
徐州云龍法院全面排查企業被執行人未實際執結案件,根據涉案數量、案件標的、財產狀況等核心指標,逐案甄別是否符合“執轉破”條件,被納失次數超過5次以上的失信企業原則上一律啟動“執轉破”程序。今年以來共移送“執轉破”案件52件。一是針對被執行人惡意轉讓債權、惡意進行個別清償、轉移資產、逃廢債務、虛增資本、抽逃出資、空殼經營、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等執行程序無法解決的問題,充分發掘《企業破產法》確立的破產撤銷權、無效行為、出資義務加速到期、高管等非正常收入追回等制度措施的價值意義,通過“執轉破”程序,強力破除債務防火墻,重拳打擊逃避、規避執行行為,倒逼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教育一批“窮廟”后面躲著的“富方丈”主動修復信用。二是對主營業務良好且資質較好的企業,因市場行情、資金回籠、擔保牽連、財務管理等因素出現資金周轉困難而成為被執行人的,通過破產重整、和解來進行綜合施治,幫助其盤活資產、改善經營管理、調整財務結構,為企業轉危脫困爭取寶貴機會。該院2021年至今共計促成破產和解4件,化解債權3015.9萬元,實現了債權人、債務人、社會效益的“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