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取不法利益,他們在法庭上耍起了小聰明,有的惡意串通、制造虛假流水,有的隱瞞出借款項時已預先扣除利息的事實,自以為可以瞞天過海,結果偷雞不成蝕把米,啟東法院針對這類違反訴訟誠信原則的行為,罰!近日,啟東法院對2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誠信訴訟的4位當事人進行處罰。

【隱瞞已預先扣除大額利息,罰款5000元】

原告董某某向啟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楊某某歸還本金8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然而,被告楊某某辯稱實際收到借款金額僅為6萬元,自己通過取現方式返還給董某某2萬元。

啟東法院受理該案后,對雙方現金來源、取款憑證、交付情況等細節事實進行審查。面對鐵證如山的證據和法官的層層追問,董某某當庭如實供述了自己虛增借款金額的行為。

法院認為,董某某在訴訟過程中,故意隱瞞出借款項時候已預先扣除大額利息的重要事實,且就其與其他案外人是否存在民間借貸往來等事實做出的陳述,或與事實不符,或前后矛盾,其虛構事實、虛假陳述的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誠信原則,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故依法對董某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

【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原被告均罰款50000元】

原告施某與被告周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告周某、王某對外債務較多,且財產正在處置,為了盡快變現,庭審過程中,在當庭簽署誠信訴訟保證書和法庭已明確告知當事人須遵守誠信訴訟原則的情況下,原被告仍隱瞞雙方經過關聯公司借貸的事實,未如實陳述雙方之間的借貸往來,提供與借貸事實不符的經雙方簽字確認的對賬單。

最終,啟東法院對做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的三人均作出50000元的處罰決定。

【法官說法】

當事人不誠信訴訟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其他訴訟當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體系,也擾亂正常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間借貸案件中,虛假訴訟最為頻發,啟東法院聚焦此類案件,始終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保持懲治虛假訴訟的高壓態勢,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加大訴訟誠信建設,凈化訴訟秩序,維護司法權威,最大可能擠壓虛假訴訟的生存空間,營造誠信訴訟的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