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十六年,兩萬欠款變七萬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黃儉 發布時間:2022-06-28 瀏覽次數:3849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人安身立命的基本規范和行為準則。近日,位于南通通州的劉某某就為自己的不誠信付出了“金錢的代價”。
據了解,早在2006年,劉某與黃某發生交通事故,經通州法院調解,劉某承諾賠償黃某27000元。但劉某并按照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履行,無奈之下黃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但法院執行過程中并未發現劉某有價值的財產。一晃十六年過去了,黃某聽說劉某現在在加油站工作,有工資收入,向法院申請了恢復執行。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劉某的財產進行了查詢,意外發現劉某在某銀行有大額存單。法院立即凍結了該存單并強制扣劃75000元,其中包括本金27000元、遲延利息46680元及執行費。本來劉某只需給付兩萬多塊錢的賠償款,因其不講誠信,不按法院調解書兌現自己的承諾,最終額外承擔了四萬多塊錢的利息。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因此,如果被執行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需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該規定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論申請執行人有無申請,被執行人都應當按照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標準支付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