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某傳媒公司的彩旗桿被臺風刮倒橫傾路中,原告尚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在道路交叉口由東向西行駛過程中,被路中央的旗桿絆倒致車輛翻倒,原告受傷。事發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受傷導致的醫療費等共計5萬元。

被告辯稱,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在臺風天經過事發地,疏于觀察路面情況,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理應承擔部分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對此類侵權受傷情形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本案對雙方的過錯如何認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被告明知天氣惡劣卻未能對其設在道路中間的旗桿進行審慎管理,導致旗桿傾倒在道路中間,原告駕駛電瓶車行至該道路時,疏于對路面的觀察,被傾倒在道路中間的旗桿絆倒受傷,雙方對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本院綜合考慮原被告的過錯程度,確認被告應對原告因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旗桿被臺風刮倒后橫傾路中致人損害,推定其有過錯,被告作為旗桿所有人未能證明其已盡到審慎管理義務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該案經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現已審理終結且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案由雖然為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彩旗桿本身是一個獨立的構筑物,雖與燈箱廣告牌、煙囪等不同,不是添附在建筑上的擱置物、懸掛物,但與其相似的是,旗桿形態聳立,越高越易折斷、刮斷,對靠近其四周的行人有較大危險性。旗桿被臺風刮倒而橫傾于道路中央,作為旗桿的所有人,被告公司并未設置警示標志,屬管理不善,也未及時消除旗桿橫傾路中的危險狀態,增加了行人雨天路上行駛的危險程度。因此,認定旗桿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對旗桿盡管理維護的義務,導致了旗桿橫斷路中,造成威脅行人安全的狀態,此為不作為形式的侵權行為。而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駕駛電瓶車行至該道路時,疏于對路面的觀察,被傾倒在道路中間的旗桿絆倒受傷,對事故發生亦具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