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賠條款賠不賠?法院: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應當盡到明示義務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常盼盼 徐越 發布時間:2022-06-27 瀏覽次數:12957
基本案情
李某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李某駕駛的機動車與朱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朱某受傷,經交警隊認定,李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朱某無責。朱某住院治療后就賠償事宜訴至法院,要求李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提出,李某參加的機動車商業險部分包含絕對免賠條款,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95%的賠償責任,李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李某則稱,其通過微信進行合同簽署,業務人員并未提示或告知保險免責條款,自己并不清楚保單中有該條款。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中,絕對免賠特約條款約定絕對免賠率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具體以保險單載明為準。李某與財保險公司簽訂的《投保單》附加絕對免賠特約條款(三者)中載明了“絕對免賠率”字樣,但雙方并未對具體的數額進行約定,且保險公司并未提供相應的保險合同、保險單,據此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對該條款履行了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李某也否認其在參加保險時知曉該絕對免賠特約條款的內容,故法院認定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駁回了保險公司的抗辯。
法官說法
格式條款是合同一方為了重復使用而提前擬定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系為重復使用而擬定,且未經雙方協商,屬于格式條款。該案中,保險公司與李某簽署的保險合同中附加了絕對免賠特約條款(注:絕對免賠率特約條款作為保險人的“減費”項目,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該附加險,相應的主險保費會根據約定的免賠率相應減少),該條款明顯減輕了保險公司責任,應當采取合理的措施提示對方注意或者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否則“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李某在訴訟過程中抗辯自己并不知曉該條款,主張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不能作為本案保險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
法官提醒
作為消費者在現實生活中常常被動地接受商家提供的格式條款。如網購合同,買車合同,保險合同,運輸合同,供水、供電、供熱合同等。雖然格式合同更便于交易,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時會利用該優勢地位適度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故而我們在簽訂格式合同時,為避免自身權益受侵害,應謹慎查閱格式合同,切勿沖動簽約,避免掉入陷阱,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1)訂立合同
注意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要求格式合同提供方就重要條款(比如以特殊字體、符號予以標識的條款)進行說明,盡可能地了解及理解合同信息,再決定是否締結合同。
(2)合同簽字后雙方就格式條款產生爭議時
在無法協商的前提下,若發現格式條款明顯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提供方責任、加重相對方責任、限制相對方主要權利,以及排除相對方主要權利時,可以通知提供方該格式條款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并保留好相關證據同時準備好有關證據材料以便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