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欠銀行9萬元,法院在2011年就作出判決要求其歸還本息,可拖了11年,張某就是不還。這樁執行案件,在銀行今年提起自訴后迎來了轉機。近日,如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拒執罪”自訴案件,張某被依法判處刑罰,其當庭表示服判,并繳納一萬元罰金。

江蘇如東某銀行與張某有兩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根據如東法院2011年作出的民事判決,張某應償還本金90000元及相應利息,并支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向張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未能自覺履行。法院上門執行,并通知其至法院執行談話,其未到庭。首輪執行中,法院未查到其可供執行財產,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此后,案件恢復執行,法院調查了解到,張某于2014年開始向曹某出借資金共計30萬元。此外,他還在2018年3月購買了一輛五菱牌汽車。

法院執行局將張某上述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證據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江蘇如東某銀行為快速收回貸款,在征求相關法律機構意見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訴。該銀行認為,張某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應當判處相應刑罰。

法院立案受理后,張某迫于威懾,最終在6月13日將兩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履行完畢。

法院一審認為,張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一萬元。

“抗拒執行不可取,莫把法律當兒戲!”承辦法官提醒,面對債務時,具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應當端正思想態度、積極履行,切莫抱有僥幸心理。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是每個公民和法人的法定義務,欺人終將害己,誠信方能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