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禁捕十年功,共筑生態安全夢”,環境司法始終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非法捕撈行為。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潘某、周大、周小等六人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部分適用緩刑,被告人馮某構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2021年5月至6月,潘某知道長江正處于禁漁期,仍與查甲、紀一等人商量“捕撈大計”。經過“周密”的安排,決定先由查甲和紀一等人確定捕撈時間,潘某再駕駛漁船并安排周大、周小使用底扒網在長江啟東段連興港附近水域實施非法捕撈行為。捕撈到的漁獲物由查甲、紀一等人收購,并安排紀二、施北、張南搬運、運輸,最終銷售至浙江慈溪的馮某處。

“沒關系,我們用的是網,不是電魚工具,危害不大?!北е@樣的僥幸心理,潘某一次比一次膽大,安排周大、周小非法捕撈11次,捕撈漁獲物292.5公斤,價值30688元。“只要他敢捕,我就敢賣,我又不是捕魚的,一定不會有事!”在此心理作祟之下,馮某代為銷售了5380.5公斤漁獲物,價值590368元。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等六人違反水產資源法規,伙同他人在長江流域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馮某明知漁獲物是非法捕撈所得而代為銷售,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結合被告人自愿繳納生態修復金,共犯中的作用,自首、坦白等情節,作出以上判決。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認為,長江禁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共抓打保護、不搞大開發’重要指示精神,保護長江母親河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團伙性、職業性、產業性危害長江資源的犯罪是人民法院重點打擊對象,地下產業鏈中的“捕、運、銷 ”任何一個環節都將被嚴懲不貸。潛在的不法分子應當杜絕僥幸心理,謹防觸碰“長江十年禁漁”法律紅線,社會公眾應當革除濫食長江水生野生動物陋習,共同營造“水上不捕、市場不賣、餐館不做、群眾不吃 ”的良好社會氛圍。(文中當事人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