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時對子女未能予以足夠照料,老來要求贍養費,法院怎么判?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吳友志 發布時間:2022-06-24 瀏覽次數:3402
基本案情
顧老漢與前妻陳老太于1977年結婚,其夫妻共生養兩個子女:女兒顧大,兒子顧小,即本案兩被告,現均已成年。2018年1月25日,顧老漢與陳老太在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議約定顧老漢分得債權10萬元。近年來,顧老漢與子女之間為贍養費問題產生矛盾,顧老漢遂訴至法院,要求兩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庭審中,兩子女指責顧老漢年輕時不顧家,對其未盡到撫養義務。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顧老漢已逾古稀之年,訴請的只是生活費,未涉及其他事項,因此向子女主張必要的生活費是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兩子女抗辯的主要事由是認為顧老漢遺棄子女、未盡撫養義務。法院認為,兩子女主張的遺棄一說并無充分事實依據予以證實,不足以認定。從庭審中得知,顧老漢在兩子女未成年之前與兩子女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并作出過一定撫養貢獻,后對子女未能予以悉心照料也屬實,但即便如此也不能成為兩子女現在拒絕贍養的理由,關于顧老漢具體訴請的生活費,既應依法支持其請求權,彰顯司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態度,也需要根據本地居民平均消費水平審核其對生活費的需要是否合理,以保障其對基本生活的需要為準,而不宜支持顧老漢超出一般生活水平的過高要求。
經查明,顧老漢每年有房租收入、養老金收入及土地流轉收入合計近萬元。考慮顧老漢目前享有的轉收入情況以及其他可期的收入因素,參照上年度江蘇省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水平結合顧老漢所處的農村區域因素來衡量,法院酌定顧大、顧小每人分別承擔從2022年2月1日起算的顧老漢的生活費每月200元。至于將來顧老漢隨著年齡漸老因健康原因產生的其他費用和需要,則可在將來實際發生和需要時再作合理主張。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兩子女和父親之間存在比較明顯的隔閡和對立情緒,希望雙方當事人都能以親情為重,加強感情溝通,帶著理性妥善處理至親內部的分歧和矛盾。親人之間血濃于水,成年子女依法贍養老人既是法定義務,也是道德要求。同時,提醒各位父母,為家庭多付出一些,對子女多關心照顧一些,晚年家庭生活也會更加和諧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