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袋垃圾“從天而降”?
作者: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2-06-24 瀏覽次數:2999
將垃圾隨手扔向窗外,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將被嚴肅追究刑事責任,6月22日下午,丹徒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高空拋物獨立成罪后該院首起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31日9時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鎮江市丹徒區某小區12幢305室進行拆除裝修作業時,在未做任何警示和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2袋裝有石膏板、木頭、碎玻璃等物品且未封口的建筑垃圾,長1.5米的油煙機管道,鐵質鞋架從該戶北陽臺予以拋擲。拋擲點下方是一排自行車庫,緊臨東面是12幢3單元的出入口,西面附近的車庫門口處停放了1輛罩著車衣的小型轎車。3單元某戶居民推自行車入庫時被突然拋落在其近身的1袋建筑垃圾所驚嚇,遂打電話報警而案發。拋擲物品致上述小轎車輕微受損。經稱重,2袋建筑垃圾分別重17公斤和12公斤,鐵質鞋架重1.2公斤。當日,被告人李某某賠償車主趙某人民幣700元,取得了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歸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又可依法從寬處理。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為規范該現象帶來的社會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正式將高空拋物作為獨立罪名處理。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除了法律規則的約束,破除高空拋物的陋習還需社會公眾共同努力,增強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一起維護“頭頂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