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首例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員的刑事案件,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米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案情】

2021年11月中下旬開始,被告人米某某駕駛小型面包車(核載7人)和小型普通客車(核載6人)在常熟市東南街道接送務工人員上下班,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12次,實載甚至高達25人。米某某到案后表示,接送人時能擠上去就擠上去,一車能多接一點就多接一點,乘客在車上也都沒有系安全帶,雖然其知道超員是違法的,但是沒想那么多還是接送了。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米某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多次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遂根據相關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成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駕駛人超員駕駛時,一般抱有僥幸心理,認為不會出現事故,或者認為不會被交警查處。但實際上,超員駕駛時,乘客重量嚴重超過額定重量,車輛可能存在傾覆等多種危險,不僅會危及車內乘客的安全,也可能危害到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者行人安全,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米某某不顧社會公共安全,多次嚴重超員駕駛,最終被判處刑罰,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駕駛車輛要守法文明,不酒駕、不超員、不超速,對自己也對社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