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刷卡取款,信用卡詐騙!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王萬鈺 發布時間:2022-06-23 瀏覽次數:4535
案情介紹:
小張經房產中介公司介紹,與蔣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雙方以110萬元交易房屋,約定首付款35萬元,75萬元由蔣某辦理銀行貸款,并由銀行直接打到小張指定的銀行卡內。
因該房產先前有抵押貸款,需要還清貸款、解除抵押才能正常交易過戶,中介公司為小張墊資23萬元歸還貸款。在小張與蔣某辦好過戶手續后,中介公司店長提出為保證23萬元墊資款的償還,要求小張交付身份證、銀行卡及密碼,在75萬元銀行貸款打到小張銀行賬戶內時,可以直接轉走23萬元墊資款,小張同意了。
后中介公司法人董某因有債務需要資金周轉,打起了小張銀行卡的心思,他給付店長5000元用于銀行提前放貸。2019年11月19日,75萬元貸款到賬,次日店長取走墊資款項,而董某趁此機會使用小張的銀行卡及密碼,在小張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POS機刷卡的方式將小張銀行卡內的439988元轉走并逃匿。
審判結果:
一、被告人董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本案尚未追繳的贓款責令被告人董某退賠,并發還被害人。
裁判說理:
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能退賠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官評析:
董某使用他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構成侵占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呢?
我們認為:一、董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代為保管是指基于委托關系對他人財物具有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占有。信用卡本身的價值(工本費等)很小,不能成為侵占罪的對象,單純侵占信用卡并不必然導致他人財產利益受損,侵占他人財產利益主要是使用信用卡的行為。本案中,被害人小張將銀行卡交給房產中介保管,并不等同將銀行卡中的資金交給董某保管,董某未告知小張銀行提前放款,在小張不知情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資金,屬于使用信用的行為,其不構成侵占罪。
二、董某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理由:(一)使用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根據該規定,銀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表現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信用卡(含借記卡)的行為。本案中,董某使用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違反了銀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的基本要求,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二)董某使用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違背合法持卡人的意志。小張將銀行卡及密碼交付董某的房地產經紀公司保管,是因該房產中介公司墊付部分房款,小張同意在銀行貸款打到其銀行卡內,該公司直接轉走23萬元墊資款,對于剩余款項小張并不同意他人處分,董某取款的行為違背被害人的真實意思。(三)董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為非法占有小張銀行卡資金,董某想辦法讓銀行提前放貸,并刻意向小張隱瞞銀行提前放貸的事實,違背小張意志利用POS 機刷卡取現,其非法占有的意圖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