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份遺囑,為何都無效?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王亦華 發布時間:2022-06-23 瀏覽次數:4653
案情介紹
單父與單母育有單甲、單乙、單丙三名子女。單父與單母已先后去世。單乙手中有單父所立遺囑一份,該遺囑由單乙代筆,記載由單乙繼承10萬元,該遺囑中有單丁的名字、捺印,日期記載為2016年3月。單乙另有由單父居住地村委會工作人員王某記錄的筆錄,記載:1萬元存折由單甲、單丙繼承,單甲、單丙各繼承兩間房,13萬元由單乙繼承。該筆錄由單乙、王某簽字,單父捺印,未記載日期。2018年,王某又代單父打印遺囑一份,載明兩間房屋分別由單甲、單丙繼承,13萬元現金由單乙繼承,死亡撫恤金、1萬元存折由操辦后事的子女平分。該遺囑中有單父的名字及捺印,未記載日期。單父去世后單甲、單乙、單丙因遺產繼承糾紛訴至法院。庭審中王某出具情況說明確認2018年遺囑由當事人口述內容,其代為打印,單父按手印,村委會工作人員單戊在場。
審判結果
單父的撫恤金、喪葬費、截至銷戶日銀行賬上余額,由單甲、單乙、單丙各繼承三分之一;單乙應將單父生前交由其保管的13萬元中屬于單甲、單丙的部分支付給單甲、單丙。
裁判說理
《民法典》規定了遺囑的設立方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與原《繼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兩種形式。
本案中,2018年由王某代為打印的單父遺囑未有代書人及其他見證人的簽字確認,也未署明日期,據調查,該份遺囑系單乙口述,單父在旁點頭,無法確認遺囑上的名字是否系單父本人所簽,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單父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無法證明該份遺囑系單父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遺囑從形式上不具備代書遺囑的有效要件,應屬無效。單乙提供的2016年遺囑及筆錄,遺囑未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簽字,形式上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有效要件,同屬無效。從記錄人王某的筆錄得知,是單乙口述單父點頭,單父未簽字,僅在單乙幫助下捺印,仍無法確認筆錄中的內容系單父的真實意思表示,同屬無效。因此,對于單父交由單乙保管的存款13萬元無有效的遺囑可依照處理,法院將該13萬元同單父的其他遺產一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予以繼承分配。
本案中所涉遺囑實際為打印遺囑,但因案件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彼時法律尚未對打印遺囑的形式明文認可,加之該份遺囑是由立遺囑人以外的人在電腦上書寫并打印出來的,故法院將涉案打印遺囑作為代書遺囑處理并對其效力進行認定。
法官評析
被繼承人可以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遺囑作為被繼承人意思自治的一種表現形式,與其他意思自治的表現形式如合同相比,特殊性主要體現為對形式的嚴格規范,以保證遺囑的真實有效。
村民委員會代為打印的遺囑不因其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性質免除遺囑形式要件的要求。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設立遺囑本非村委會的職責所在,但囿于村民法律知識欠缺,村委會可以根據村民需要提供幫助設立遺囑的服務。應當注意的是,村委會設立的遺囑并非當然有效,在村委會幫助下設立的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和形式要件要求方能認定有效。實踐中,村委會可以通過代書、打印、錄音錄像等方式幫助村民設立遺囑,其中最為常見的即為代書遺囑和打印遺囑。無論村委會通過何種形式幫助村民設立遺囑,均應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
具體到本案中,涉案遺囑由村委會工作人員王某代為打印,遺囑上僅有單父的簽名、捺印,未有代書人王某及在場見證人單戊的簽名,也未注明日期,該遺囑在形式上不具備代書遺囑的有效要件。根據王某的陳述,設立遺囑時無法確認單父的精神狀態是清楚的,遺囑內容系由單乙口述,內容上也無法確認系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無效的遺囑,因此,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有關打印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
《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該條規定了打印遺囑應當滿足的形式要件。司法實踐中,應當準確把握見證人在場見證的含義。因打印遺囑制作過程和形式的特殊性,遺囑制作過程既包括在電腦上書寫遺囑,也包括利用打印機將此份遺囑打印出來,故見證人應當就遺囑制作的全過程進行見證。此外,若打印遺囑有多份的,以防遺囑被篡改,遺囑人和見證人需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