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飯病人滑倒摔殘 醫院被判擔責埋單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曹震宇 發布時間:2022-06-22 瀏覽次數:3522
雨天在醫院不小心滑倒摔殘,由此產生的損失該向誰索賠?責任又該如何確定?近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這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張某在人員流動相對頻繁的醫院走廊口滑倒,是案涉醫院安全保障義務及其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相結合的原因,由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
2021年9月13日,因受臺風影響外面狂風大雨,張某至海安某衛生院住院處為其母親送飯。正當張某步行進入該院住院部南入口時,突然腳下一滑,整個身體向右徑直摔倒在地,不能站起。經人聯系,張某被接至當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右尺橈骨遠端骨折。經專業鑒定機構鑒定,張某被評定為九級傷殘。經統計,張某損失合計人民幣21萬余元。
另查明,案涉衛生院住院部一樓走廊南端為南入口,直接通往室外,走廊地面鋪貼磁磚。事發當日,防滑地毯卷成圓柱狀臥放在走廊入口內東側邊緣,沒有鋪開,“小心地滑”警示牌收起放在走廊的一間門洞內。張某進入走廊時,空身一人,沒有雨具和攜帶其他物品,步行速度正常。
張某方認為,案涉衛生院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衛生院方則認為其作為非營利性法人,不同于其他營利機構,只要做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即可免責,不應承擔責任。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法院。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衛生院作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人身及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張某在醫院走廊滑倒受傷,系被侵權人,被告衛生院系侵權人。事發當日,受臺風影響大風大雨,被告衛生院用來走廊防滑地毯及警示提示牌均未及時放置,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有過錯。原告張某未舉證證明其在下雨天已經穿了雨鞋等,采取了自身安全保護措施,本身亦存有過錯。原告張某在人員流動相對頻繁的醫院走廊口滑倒,應當是上述醫院安全保障義務及其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相結合的原因,法院確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
本案的發生提醒大家,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一定要積極履行自身義務,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同時,建議大家在雨雪天氣也應注意觀察路況,以保障自身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