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張甲與被告張乙為姐弟關系,二人均為領養。張甲作為女兒嫁到鄰村,偶爾看望養父母。張乙作為兒子與養父母毗鄰而居,時常照顧養父母飲食起居。后養父母相繼去世,房屋被拆遷,取得拆遷補償款162695元,該筆補償款由被告張乙領取。原告張甲認為自己作為養女有繼承權,訴至法院,要求平分上述拆遷款。被告張乙認為養父母生前住院及后事均為張乙一人操辦,不愿分割拆遷款,要求駁回原告訴請。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繼承權男女平等,原、被告均為本案拆遷款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其次,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行為,則喪失繼承權,而本案原告并未有以上行為;最后,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一般應當均分,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本案被告多年來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予多分。綜上,啟東法院酌定原告分得遺產中的拆遷款60000元,被告分得102695元。被告張乙不服,提起上訴,后經南通中院判決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子女,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案中,原、被告均為養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被告在贍養養父母的過程中盡到的陪護、照顧及操辦父母后事均為其為人子女應盡的義務,并不必然導致其能獨占遺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本案中,被告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贍養父母過程中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為鼓勵孝順照顧父母的社會風尚,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多分相應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