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本是楊某的初戀女友,后各自成家,又各自離婚,后重新戀愛,終成眷屬。然再婚僅三年,雙方卻因債務糾紛對簿公堂。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了這三起民間借貸糾紛,依法判決陸某、楊某共同歸還陸某的親友三人借款本金合計68萬余元,陸某支付其親友按照年利率12%計算的相應利息。該三起案件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經生效。

基本案情

陸某與楊某于2019年6月5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2月20日,陸某、楊某與中信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雙方以個人經營貸款為由向銀行貸款80萬元,陸某用個人名下一套婚前房產提供抵押擔保。中信銀行根據陸某、楊某的支付委托申請向案外人宋某指示交付。后陸某、楊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陸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判決不準離婚。2021年4月20日,因逾期還款中信銀行向楊某發送書面催收函,通知其于2021年5月30日前清償欠款合計約68萬余元。2021年5月13日,陸某為防止抵押擔保房產被銀行拍賣,分別向親友趙某、錢某、孫某借款用于歸還銀行貸款,并分別出具借條,均約定了年利率12%。后陸某、楊某均未還款,故親友訴至法院。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某向趙某、錢某、孫某借款,約定年利率12%的事實由借條、銀行交易明細、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予以確認,陸某應當承擔相應的還款付息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楊某是否需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首先,陸某、楊某共同向中信銀行貸款80萬元,貸款用途明確為經營需要,且該貸款發生在兩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故法院認定80萬元貸款系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其次,陸某、楊某均稱案涉80萬元自己未拿到一分錢的抗辯,因該款系被告指示向案外人交付,款項具體使用情況不影響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故對該抗辯法院不予采納。再次,楊某稱三原告與陸某惡意串通偽造債務的抗辯,因陸某為防止抵押房產被銀行拍賣向三原告借款確系用于歸還80萬元貸款,并不存在偽造債務的事實,楊某亦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存在惡意串通偽造債務,故對楊某的該項抗辯不予采信,因此兩被告應當對案涉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關于利息的訴請,因該借條系陸某所寫,對其當然具有約束力,但借款還貸對楊某并無益處,利息的約定反而加重了楊某的還款義務,故法院認為,楊某不應對該利息承擔還款責任。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該條正式確立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制度。“共債共簽”旨在引導交易主體提高風險意識,對于大額交易盡量采取“共債共簽”,確保交易安全。實踐中存在大量糾紛出現在非“共簽”上。

本案中,陸某、楊某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明確為經營貸款,故該債務為陸某、楊某夫妻共同債務。后陸某向親友借款并出具借條系其單方行為,系為了防止婚前房產被拍賣。因與楊某婚姻存在不安寧因素,陸某的借款行為并未得到楊某的同意或事后追認,但陸某借款用于歸還的銀行貸款是陸某和楊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楊某理應予以歸還。陸某、楊某本系初戀,各自經歷婚姻的失敗,再婚走到一起,本應更加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最終卻因債務問題越走越遠。本案的判決致以真誠提醒:愛情雖美好,但婚姻需要經營,更需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