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倉某電子公司通過某快遞公司向廈門某公司發送一批貨物。原告太倉某電子公司主張,該快遞公司未采取必要的防水運輸措施,導致案涉貨物因泡水已發生全損,貨物被客戶拒收,故至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貨物損失。

被告快遞公司辯稱,雙方簽署的合同中約定了保價條款,原告明知對于價值較大的貨物應當保價但沒有保價,其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賠償。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供《電子證據保全系統存證報告》證明其已經對保價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通過“區塊鏈證據解析核驗平臺”對該存證文件進行核驗,顯示原始存證文件計算的哈希值與存證報告記載的“文件哈希值”完全一致。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雖然否認知曉保價條款,但快遞公司已在其下單程序中內嵌了包含保價條款在內的強制閱讀提示內容,保價條款部分內容已標紅顯示,并且該程序中提供了保價與否的選項,通過法院電子證據驗證平臺的校驗結果可知其負責發件的工作人員已在案涉運單下單之前閱讀過《電子運單契約條款》并點擊了“同意本條款,下次不用提醒我”,應認定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已盡到了提示及說明義務,原告理應知曉保價與非保價運輸的區別和賠付標準的約定,故法院認為該保價條款有效。最終,法院根據雙方之間合同約定的“未保價物品最高賠7倍運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708元。

實際生活中,消費者或商家在寄件時不會仔細閱讀運單涉及的條款,易忽略其中如保價條款等限制其權利的內容,事后易因對條款內容的不同理解產生糾紛。因此,在下單付款前務必要認真閱讀相應條款中加粗加黑等作特殊標識額內容,對不理解、有異議的地方,可向客服人員咨詢,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