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贈品的商品部分退貨,貨款如何計算?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江麗南 發布時間:2022-06-21 瀏覽次數:2975
“滿五送一”“買十贈二”……,生活中類似的促銷活動屢見不鮮,這里所謂的附贈品,是否應該計入商品總價?
被告陳某向原告王某購買飼料,雙方形成了送貨單一份,載明飼料數量為24桶,單價480元,總價9600元,合計欠款9600元,后原告接受被告退貨兩桶。因被告未能及時支付欠款,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飼料款9600元。
原告在庭審中陳述,被告購買飼料時享受了買十贈二的優惠活動,即購買20桶實際可得24桶,被告后來退貨的2桶系贈品,不影響總價的計算,但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認為退貨的2桶飼料價格應從總價中予以扣減,雙方就欠款金額發生爭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送貨單載明被告收貨24桶,原告以480元/桶的單價計收20桶價格合計9600元,與原告所述被告購買時享受買十贈二優惠活動相印證。考慮到市場中普遍存在以“贈送”方式向消費者讓利促銷的做法,原告承諾被告購買20桶后向其提供24桶,即作出了以優惠價格計收飼料貨款的承諾,據此應認定被告確認的欠付貨款9600元系24桶飼料的對價。被告退還2桶,原告亦予以接受,相應對價應在本案中扣除,故被告尚需償還原告欠款8800元(9600元÷24桶×22桶)。
法官說法:買贈行為是一種常見的市場營銷手段,在商業活動中的贈品并非單純的贈與,準確的說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正常情況下消費者必須購買指定的商品或者指定數量商品才能獲得“贈與”。附贈品的銷售行為實際上將正品(商品)和贈品一道作價賣給了消費者,贈品形為贈送,實際上屬于交易的一部分,消費者有權就“贈品”主張權利及要求銷售者承擔相應的義務,在發生糾紛或違約時,可以參照該類贈品的市場交易價格確定贈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