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需三思,想撤回不容易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李來忠 發布時間:2022-06-21 瀏覽次數:2702
于用人單位而言,解除勞動關系的流程應當是規范化、常規化的工作事項,當用人單位已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存在疏漏時,能否“亡羊補牢”?
2018年3月19日,何某至某公司擔任技術總監。2019年12月3日,某公司向何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告知何某因其個人原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也不愿意調崗,決定于2020年1月3日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該通知作出前未通知公司工會。2019年12月6日,何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欠發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2019年12月18日、12月26日,某公司向何某送達撤銷通知書,告知何某撤銷此前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何某表示不同意。何某就勞動合同解除、工資、經濟賠償金等事宜提起勞動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屬于形成權,解除通知到達勞動者即發生法律效力,除非勞動者同意,否則用人單位單方撤銷解除通知不發生效力。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通知何某解除合同,2019年12月18日、12月26日的撤回通知未得到何某同意,故撤回通知不發生法律效力。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2019年12月3日的解除通知載明的解除理由成立,且未履行通知工會的法定程序,故某公司構成違法解除,應當支付何某賠償金。
法官提醒:構建和諧穩定的用工關系、保障勞資雙方合法權益,離不開用人單位合法規范用工。本案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對雙方權益影響甚大,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即是行使單方解除權,一旦送達,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撤回,因此,用人單位在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慎之又慎,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情形和程序依法作出,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