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媽媽和爺爺奶奶因賠償分割對簿公堂,該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

近日,淮陰區法院小營法庭家事法官通過親情修復成功維系一起財產分割糾紛,雙方一致同意從未成年人的權益出發,“監護”未成年人財產,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原告李小某(女,9周歲)的父親李某在蘇州工作中不幸去世,公司與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簽訂了賠償協議并賠付180萬元。就該筆款項分配問題,李小某媽媽與爺爺奶奶未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李小某媽媽(30歲)認為自己應分得 110萬元,因為自己還要撫養李小某,根據親疏關系應照顧自己和未成年人多分。李小某爺爺奶奶認為,自己沒有其他子女,李小某是其唯一血脈,現兒子與兒媳婚姻關系已自然消滅,其親友可能助推其挪用屬于李小某的份額。雙方還就醫療費、喪葬費、白事禮錢發生爭議。雙方代理人就法理、情理產生激烈辯論,甚至表示要用盡訴訟手段就分割、繼承、監護權多次訴訟并上訴。

【矛盾化解】面對各講各理的情況,簡單的法律裁判已不能讓家事糾紛停息,甚至可能引發多起訴訟,不能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淮陰法院家事法官靈活運用調解方式,分析雙方未能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爭議的原因,采取背對背調解,多次和雙方溝通,做好辨法析理工作,始終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經過四個小時的調解,雙方一致同意,用31%的份額為李小某購買保本分紅類保險,由李小某成年后自行支取,李小某爺爺奶奶不干涉媽媽婚姻,媽媽不阻止爺爺奶奶隔代探視李小某,而法定繼承權益均由李小某享有,不再訴訟,多起矛盾一并化解,調解結案。雙方調解結案后,來自外地的雙方律師均表示,干了這么多年,真沒有想到這起矛盾較大的案子能在淮陰法院和解,而和解方案是最有利于當事人雙方,特別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

【以案說法】兒童最大利益優先不僅是處理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民事案件的司法理念,同時也是對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護的一項基本準則。未成年人財產權益保護的審判理念應當強調保護,應以未成年人為本位,最大限度地對未成年人利益給予優先保護。當未成年人利益與其他個體利益甚至其法定監護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盡可能地考量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權、發展權和受教育權的實現因素,最大限度地創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氛圍。

本案原告李小某的父親去世后,賠償義務人將180萬整體賠付給第一順位繼承人,李小某占多少份額并不能確定。實踐中,通常直接交付給其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財產虛化為法定監護人財產。就我國社會現實狀況而言,在正常家庭中,父母一般會妥善管理子女的財產,但在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情況下,若將未成年人的利益完全寄托于監護人的責任感上,存在一定的風險。具體到本案,李小某媽媽30歲喪偶,完全可能重新組合家庭,和李小某爺爺奶奶法定關系自然解除,若因其后組合家庭存在各項支出而挪用屬于李小某的份額,會給李小某的生存和發展帶來潛在的危險。李小某系其爺爺奶奶唯一的孫輩血親,其爺爺奶奶對于李小某的權益保護非常的關心,未成年人或其他監護人提起訴訟要求法律保護的,則法院應當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考量未成年人的生活狀況和生存、發展、受教育的需求,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或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