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門法院審結4名被告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對4名被告人作出嚴正宣判。

被告人王某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二萬元。

被告人王某浪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被告人張某學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六千元。

被告人祁某梅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四被告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發行或傳播范圍為江蘇省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提醒廣大消費者勿食用有毒、有害的動物肉類。

被告人張某學、祁某梅向海門檢察院支付賠償金59萬余元。被告人王某成、王某浪向海門檢察院支付賠償金81萬余元。同時被告人王某成、王某浪對被告人張某學、祁某梅支付的賠償金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由海門法院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審員共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海門檢察院以4名被告人的行為共同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被告人王某成、王某浪系江蘇灌云人,租住在啟東。被告人張某學、祁某梅系江蘇連云港個體經營者。在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間,王某成、王某浪在海門、啟東等地,通過網購的毒鏢毒餌捕殺狗并盜走,再通過長途客運車分銷給張某學、祁某梅,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2萬余元。張某學、祁某梅在明知是毒狗肉的情況下依舊加工后販賣給飯店、熟食店、散客等,銷售額共計20萬余元。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成、王某浪、張某學、祁某梅的行為構成犯罪,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成、王某浪系共同犯罪,且均起主要責任,都為主犯。被告人張某學、祁某梅系共同犯罪,但張某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為主犯,祁某梅為從犯。四被告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不僅觸犯了刑事法律,同時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中,在隨機抽取的狗肉樣本中含有琥珀膽堿和氰化物成分,這些化學品或藥品均受國家嚴格管控,屬于高毒物品,人一旦食用了含有上述化學成分的有毒肉制品,將對健康產生極大危害。目前我國并沒有一套完整的針對狗肉的檢疫標準,市場上流通的大多數狗肉生產地不明,還極有可能含有琥珀膽堿和氰化物等高毒成分或攜帶寄生蟲、狂犬病毒等致命有害物,因此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市民要謹慎購買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