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6日,尹某在海門港新區某建設項目地塊房屋拆除及殘值處置權項目工程處參與裝運渣土工作,同年10月27日下午1點30分左右,尹某將自有的輕型自卸貨車停放于工地場地上,在裝渣土過程中,因該車輛溜坡,尹某準備爬車踩剎車時摔倒被自己車輛左前輪胎壓到腿部,導致受傷。該輕型自卸貨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尹某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故尹某在出院后向海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進行賠償。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人自身無論何種情形都不構成第三者,本案的原告并不能按照第三者來予以索賠,案涉車輛并未投保車上人員險,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海門法院經審理查明,尹某駕駛案涉車輛停車后,由于車輛溜坡被碰撞后壓傷,而尹某仍為本車的被保險人,并非因物理位置的變化而轉化為第三人,其無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限額內賠償。近日,法院判決駁回尹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交強險中的“第三人”,是指交強險之被保險人對之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機動車駕駛人因其本人的行為,造成自己損害,那么他就不可能成為其本人利益的侵權人,并對其自己的損害要求自己保險的賠償,因此,被保險人作為駕駛人時,不能納入第三人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