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上午,王某駕駛變型拖拉機為錢某運輸鋼管,行至望虞河某路段時,車輛駛出道路與路邊樹木相撞,王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公安機關認定,事故原因無法判斷。因王某家屬與錢某就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故王某家屬起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錢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9萬余元。

審理中,原告王某家屬認為,王某與錢某之間系雇傭關系,雙方是按車次來結算報酬的,且被告錢某全程參與運輸事宜,王某則按要求進行貨物裝運、行駛路線等。原告為此提交了王某生前手寫的賬本以反映均是按照車數來結算運輸費用。被告錢某則認為,雙方是按數量來進行結算,且王某常年進行運輸承攬,因此雙方之間系承攬關系,并非雇傭關系。在案涉事故中,其不存在過錯,事故系死者王某自行駕駛過程中單方交通事故所致,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所駕駛的變型拖拉機因達到報廢期限,已被予以注銷,同時其運輸的鋼管超出載質量達兩千余公斤。王某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駕駛已注銷、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且輪胎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輛上路行駛,自身存在過錯。關于王某與錢某之間的法律關系,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及舉證情況,王某為被告錢某運輸鋼管,按照車數來結算運輸費用,且運輸的拖拉機也是王某自帶,雙方之間的關系符合承攬合同關系的特征。錢某讓王某駕駛拖拉機為其運輸鋼管,但該拖拉機已被注銷,且其明知王某運輸的鋼管嚴重超載,仍讓王某裝載運輸,存在過錯。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錢某承擔3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6萬余元。

法官提醒: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應上道路行駛,駕駛報廢車輛系違法行為,不僅會被予以收繳、強制報廢、罰款、吊銷駕駛證,其駕駛安全性也有嚴重隱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各方應按照一定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