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協(xié)議離婚時約定:女方給付男方房屋分割款28萬元,房屋歸女方所有。嗣后,女方按約給付價款,男方亦協(xié)助女方辦理過戶登記。為何“跳出”的第三人要求撤銷房屋過戶行為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如東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錢某系某公司的職員,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錢某因過錯造成公司經濟損失,2019年12月1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2020年1月19日,錢某出具賠付承諾:自愿承擔缺失貨物的損失25萬元。因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xié)議,某公司自2020年10月22起先后向勞動仲裁委、公安局、法院尋求公力救濟,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錢某賠償某公司65萬元的判決。

錢某與陳某系夫妻關系,2020年12月17日,雙方登記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一、雙方自愿離婚……四、共同財產分割:位于×××路×××室113.31平方米商品房一套(價值為124.573萬元)和房屋內物品歸女方陳某所有,女方陳某給付男方錢某28萬元,于領取變更后的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當日或次日給付8萬元,余款20萬元于2021年春節(jié)前給付……2020年12月17日,坐落于×××路×××室登記為陳某單獨所有。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陳某向錢某匯款數額為27.8萬元。某公司認為,錢某將名下房產轉讓給陳某的行為影響其債權的實現,要求撤銷錢某將×××路×××室房屋轉讓給陳某的行為。

裁判理由: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錢某與陳某在登記離婚之時雙方達成的離婚協(xié)議中對房屋的分割處理,存在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影響某公司的債權實現,且陳某知曉該情形,因此,某公司有權請求行使撤銷權。陳某對判決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債權人撤銷權屬于債權保全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通過“例外”允許債權人干涉?zhèn)鶆杖藢ζ湄敭a的自由處分,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維持在適當狀態(tài)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其實質為誠實信用原則對意思自治原則的規(guī)制。就本案而言,錢某、陳某在離婚時對房屋的分割處理以明顯不當方式減少錢某責任財產,符合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條件。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處理應以不損害其他民事主體的權利為前提,切不可以“厚此薄彼”的方式減少責任財產或者加重財產負擔,否則,將面臨被撤銷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