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變鄰居?贈與還是借款?看法院怎么判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高穎 發布時間:2022-06-10 瀏覽次數:3381
原告張先生與被告李女士是鄰居關系,二人通過小區微信群相識。2021年某天,李女士在某家具店購買家具,由張先生通過POS機刷卡消費15800元,次日,張先生通過微信向李女士轉賬4800元。現張先生訴至法院,稱刷卡消費及微信轉賬,均為李女士向其借款,請求李女士歸還借款20600元。李女士辯稱,上述20600元確由其購買家具并使用,但并非借款,而是雙方戀愛時張先生自愿贈與。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張先生主張與李女士發生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但并未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款憑證;其次,張先生堅稱與李女士之間僅為鄰居關系,但一般鄰居關系涉及大額借貸,通常會要求出具借款憑證,且既為鄰居,張先生有要求李女士出具借款憑證的便利,最后,李女士否認借款,稱為雙方戀愛期間的贈與。經查明,李女士提供一份接警登記表載明其曾報警稱雙方為男女朋友關系產生矛盾。法院審理后不排除其所述為真的可能性,張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借貸關系成立。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張先生僅依據金融機構額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李女士予以否認,稱為雙方戀愛時贈與,結合法院審理時前往公安機關調取雙方在公安上的接處警記錄,不排除雙方存在談戀愛可能,張先生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因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故對張先生的主張,啟東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