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了十九年的玉鐲被損壞 賠償金額該如何認定?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竇淳冉 王建勛 發布時間:2022-06-09 瀏覽次數:18736
不小心損壞了他人財物需要賠償,這是天經地義。然而,財物的價值該如何認定?雙方私下達成的高額賠償協議是否有效?近日,昆山的李女士就因玉鐲被楊女士不小心損壞,向法院起訴索賠10萬元,法官是如何判定的?
2021年4月的一個下午,楊女士在昆山某商場購物時與他人發生糾紛,隨后路過的李女士過來勸架,不經意間楊女士推了李女士一下,這一推導致李女士的手鐲當場摔碎,一臉懵的李女士隨即報警要求賠償。派出所調解后,雙方又私自達成賠償協議,約定由楊女士自愿賠償李女士10萬元,達成協議的當即支付1萬元,之后每月支付1萬元直至6月,尾款7萬元在7月底付清。后來,楊女士在支付了1萬元后便明確表示不按約支付剩余款項,李女士多次催要未果,將楊女士訴至昆山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李女士訴稱,自己的手鐲是19年前花費3000元買的,一直隨身佩戴,現早已有較大升值,且對自己具有重要意義,楊女士在不小心摔碎玉鐲后,自愿賠償10萬元,根據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楊女士還應再支付9萬元。被告楊女士則稱,雙方發生糾紛后就此報警,在派出所內李女士向警方陳述該玉鐲花3000元購買,但并未出示任何購買憑證。就算玉鐲當年價值3000元,至今也不可能增值到李女士要求的賠償金額。另外,當天在派出所的調解下,雙方其實已經達成賠償協議,約定去上海由楊女士購買同品質的玉鐲作為賠償。后來,李女士反悔,脅迫楊女士簽下了賠償10萬元的協議。楊女士認為此協議無效,玉鐲的原價值以及殘存價值應由鑒定機構出具專業的鑒定意見,法院依據鑒定結論作出裁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楊女士損壞原告李女士手鐲,存在過錯,李女士主張楊女士賠償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其次,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結論,涉案手鐲的市場價為20200元-23000元。雖然雙方簽訂了賠償10萬元的協議,但該協議約定的手鐲價值玉手鐲的實際價值相差較大,應予撤銷,不應按照約定的價值予以賠償。最后,法院根據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該玉鐲價值為23000元,扣除被告楊女士已經支付的10000元,還需支付13000元。
法官說法:公共營業場所應妥善保管自己的財物,貴重物品隨身攜帶,同時也要加強安全防范意識,以防由于粗心大意造成財物丟失、損壞。若是因此與人發生糾紛,應及時報警并保存好相關證據,以達成公平公正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