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袁某作為投保人為其父親袁某某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期間終身。保險條款第五條保險責任規定:“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第六條責任免除規定:“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六條第五款: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钡谑l釋義規定:“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包括沒有取得駕駛資格?!?019年6月9日,袁某某駕駛正三輪電動輕便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為:袁某某駕駛的車輛屬正三輪電動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范疇。事后,袁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15萬元。

袁某某駕駛的正三輪電動輕便摩托車能否認定為保險免責條款中所規定的機動車?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袁某某因客觀原因不能獲得機動交通工具相應的證件,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情形。保險免責條款適用前提應為被保險人客觀上有條件取得相應機動交通工具的駕駛證和行駛證。本案中,正三輪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在交通管理部門頒發證照所依據的全國機動車輛產品公告目錄中,公安部門未將其納入機動車范疇進行證照許可管理,袁某某客觀上無法申領相應的駕駛證、行駛證。其次,保險公司并未將正三輪電動輕便摩托車致害不予賠償的情形特定化。電動輕便摩托車因其輕便、快捷等特點,已成為大眾重要的交通或運輸工具。但公安部門并未將其納入機動車范疇進行證照許可管理,鑒于某些電動三輪車達到了與機動車相同的性能,在意外傷害險中可能會增加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風險。根據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公司若將該情形作為免責條款,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予以特定化、具體化。本案中,保險合同并未明確說明電動三輪車屬機動車范疇。再次,投保人購買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能得到相應的賠償,如果保險公司欲將某種情形納入免責范圍應盡到提示及明確告知義務,以便投保人采取其他保障措施尋求保障,但保險公司并未明確告知駕駛正三輪電動輕便摩托車致害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綜上,啟東法院認定,袁某某系客觀不能取得正三輪電動輕便摩托車的駕駛證,正三輪電動輕便摩托車也不能認定為保險免責條款中的機動車,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故判決支持袁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