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外墻脫落砸壞停在樓下的豪車,究竟誰來為車輛的損壞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如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1年9月,如東某小區樓房外墻脫落,脫落的瓷磚片砸壞了王先生停放在小區樓下的寶馬車。經查明該幢樓曾經發生過外墻脫落問題,物業公司采取了拉繩警戒措施,后警戒繩不知被誰被扯掉,事發處地面仍劃有停車線。物業公司辯稱,其曾設有警示標志,已盡到維護管理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賠償問題王先生未能與物業公司達成一致意見,王先生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13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作為被告的物業公司對小區內公共設施及共有部分負有維修、養護義務,小區的外墻作為小區業主共有部分,屬于物業公司的管理范圍。雖然物業公司曾在事發處設有警示標志,但小區外墻脫落事故本身已經說明物業公司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和維修義務,未采取足夠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損害發生存有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了物件脫落、墜落的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害系因物件脫落、墜落所造成的即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只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證明其本身已盡到管理、維護義務的情況下才能夠免責。本案提醒物業公司對于小區的公共設施或者共有部分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維護物業服務區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小區出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給業主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