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加料”鬧矛盾 法官斷案辨權責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韓丹 焦林生 發布時間:2022-06-07 瀏覽次數:3226
楊師傅持有村鎮建筑施工人員培訓合格證書,也具備農村房屋建設承包資格。但近日,卻被訴至法院要賠償支付相關損失26萬元。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19年下半年,家住常熟某村鎮的老陸打算將房屋落架大修,經六六建筑分公司介紹找到楊師傅,雙方協商并簽訂了工程施工協議書。工程竣工后,老陸在對外墻貼瓷磚時,發現外墻水泥有起砂、脫落現象,認為是楊師傅在之前的施工過程中擅自在水泥中添加“砂漿精”所致,老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將楊師傅、六六建筑分公司及六六建筑總公司一并訴至法院。
被告楊師傅辯稱,原告老陸的房屋是其承包施工,承包的形式是單包,即只包人工,材料是由原告自己提供。水泥中添加的“砂漿精”在市場上是合法銷售的,也是農村房屋建設中普遍使用的一種產品,而且是經過原告允許才使用的。
被告六六建筑分公司辯稱,其只是為原告介紹了被告楊師傅去承接,實際施工人員也是楊師傅,其不應賠償。
經查,原告老陸經人介紹找到被告六六建筑分公司,后被告六六建筑分公司又介紹被告楊師傅與原告具體商談。根據相關規定,一名施工人員同時承包的在建工程不能超過5幢,被告楊師傅承包的在建工程已達規定數量,故與被告六六建筑分公司協商,使用了被告六六建筑分公司的資質辦理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原告的房屋翻建工程實際由被告楊師傅進行施工。審理中原告申請對房屋質量、修復方案及價格進行鑒定,后第三方鑒定機構認定:案涉房屋抹灰工程施工質量控制不當是造成室內、外墻面抹灰層出現起砂、空鼓、脫層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抹灰砂漿原材料質量控制不符合規范要求是次要原因。后對修復方案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維修工程造價為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陸與楊師傅簽訂的工程施工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老陸的農房改建工程系由楊師傅承建,實際也是由楊師傅組織施工建設。根據相關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修理、返工、改建。案涉房屋經鑒定,內、外墻的抹灰層存在起砂、空鼓、脫層等質量問題,也提出了修復方案。經釋明后,被告楊師傅不同意按修復方案進行修復,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修復費用,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楊師傅系單包,原料由老陸提供,鑒定報告顯示造成質量問題原材料控制不符合規范是次要原因,因此,原告老陸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楊師傅承擔90%的維修費用即5.4萬元。后被告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提高,農房翻修重建現象時有發生,農村面貌、環境在得到改善的同時,因舊房改造引發的糾紛也與日俱增。本案中,被告持證施工,也具備相應建設承包資質,但在原料把控、使用上做法欠妥,施工時抹灰用的水泥、沙石、石灰等系原告提供,砂漿精系被告代購,被告理應對原告提供的材料及時檢驗,發現不符的應通知原告更換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避免在施工過程或工程竣工后出現不必要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