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采江砂“花樣”多,三男子充當“黃牛”均領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原婷 吳潔 發布時間:2022-06-07 瀏覽次數:2942
近年來,非法盜采江砂案件頻發,且呈現“作案手段多樣化、犯罪模式新型化、作案主犯隱形化、犯罪對象合法化”等新特點,導致監管部門的查處難度加大。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非法采砂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王某、韓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對被告人高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2021年1月間,王某明知長江水域禁止采砂,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仍伙同韓某、高某等人在長江靖江禁采水域盜采江砂。王某聯系韓某尋找采砂船,后經韓某聯系,由張某駕駛“三無”采砂船盜采江砂。王某與周某共謀,安排貨運船船主張某運砂。王某又聯系高某,而高某明知王某等人所要銷售的江砂是從長江盜采來的,仍然提供江砂合法來源證明,致使盜采的江砂得以卸貨、銷售。王某還聯系碼頭卸貨,結算銷砂款。王某、韓某共參與非法采砂3次,盜采江砂21800噸,經鑒定,價值1024600元,韓某則參與非法采砂2次,盜采江砂15000噸,經鑒定,價值705000元。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韓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國家禁采區非法采砂,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高某經事前與王某等人共謀,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非法江砂來源證明予以掩飾、隱瞞,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情節特別嚴重。結合被告人楊博有同種劣跡,三被告人均存在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王某、高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韓某退出部分違法所得,綜合考慮三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韓某作為起中間聯絡作用的“黃牛”,雖未直接實施采砂、運砂、銷砂等行為,卻是整個非法采砂鏈條中的重要環節,對于犯罪的順利實施起重要作用。被告人高某提供虛假江砂合法來源證明的行為使得非法采砂、銷砂行為能夠順利實施,客觀上導致非法采砂行為的隱蔽性更強、查處難度更大。本案通過對三被告人均判處實刑,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非法盜采江砂行為的決心和力度,對于深挖犯罪源頭,斬斷利益鏈條,不斷擠壓和鏟除此類犯罪滋生蔓延空間,保護長江生態安全、建設美麗長江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