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未住卻遭污水反灌致家中被淹 物業公司是否擔責?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2-06-01 瀏覽次數:22491
高某系某小區二樓01室業主,房屋買后未入住。2021年5月的一天,小區物業保潔人員發生高某家中有水流出,物業公司隨即聯系高某,高某于翌日到達。房門打開后,高某大吃一驚,室內地面盡是污水。經檢測,污水發灌的原因是廚房下主水管堵塞致污水溢出、房屋被淹,高某認為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小區公用設備養護責任,應該賠償。而物業公司認為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是相鄰業主不當傾倒生活垃圾造成,應由高某鄰居賠償。經多次協商無果后,高某遂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房屋維修損失合計六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物業合同糾紛,認為業主和物業公司均存在一定過錯,遂判決由物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系某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原告高某系該小區2幢01室業主,購買該房屋后并未入住。2021年5月下午,小區保潔人員發現01室門口有水流出,被告隨即安排工程人員到現場查看,發現室內地面存在大量污水,初步懷疑系下水管道反水造成。被告客服人員于下午電話聯系原告,告知淹水情況,請原告盡快開門查看。原告及家人均在外地,未能第一時間趕回。被告打開了主管道進行排污,并聯系排污公司來小區進行專業疏通。翌日,排污限公司工作人員再次到現場對管道進行了疏通,疏通過程中發現有類似抹布的東西隨水流出,并有油污及菜葉等物,一小時后管道疏通完畢,工作人員配合被告將管道檢查口安裝恢復。中午原告家人趕到現場,打開房門,發現室內地面均淹有污水,被告安排人員進行清理沖洗。此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賠償要求,雙方未能對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于2021年6提起訴訟,并申請對案涉房屋維修工程造價進行司法評估。
另查明,被告物業公司與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化糞池清掏合同,對雨水/污水排水系統進行定期檢查,檢查頻率為每月一次。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應當依約提供物業服務,其服務內容包含對小區共用設施進行管理,如定期進行污水管道疏通等。該管理義務并非僅僅是進行例行的檢查,其應定期全面排查并消除堵塞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污水管道的完全暢通。本案中,原告所有的房屋發生污水反水,系因排污主管堵塞所致,排污主管屬于被告的服務范圍,故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案涉房屋從發生反水到全屋積水并從門口流出被物業人員發現,全過程需要時間積累。如原告平時定期返回房屋查看、管理其房屋,想來能夠更及時地發現反水情況并通知被告進行疏通;如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后能夠及時趕回家中,必然能夠減少房屋淹水的時間從而降低損失。故原告自身對于房屋損失的產生具有一定過錯。《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根據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原、被告對于原告損失的承擔比例分別為30%、70%。
關于被告辯解本案屬于相鄰業主不當傾倒生活垃圾導致原告損失,屬于相鄰關系侵權糾紛問題。小區2幢主管道受油污、菜葉等廚余垃圾堵塞導致案涉房屋反水被淹,污水系從案涉房屋廚房溢出而非衛生間等其他房間溢出,可見并無住戶對自家管道進行過改造;而住戶在洗菜、洗碗時有油污、飯粒等落入下水管道屬于正常情形,積少成多即形成堵塞,所以才需要物業公司定期組織人員對管道進行檢查、清理,不能由此認定屬于相鄰住戶侵權,被告該辯解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告的損失,根據鑒定機構鑒定意見、被告過錯等,確定由被告賠償三萬余元。
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對業主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共設施包括公共上下水管道等負有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的職責。該管理職責不僅包括對上下水管道等公共設施進行例行檢查,而且還包括定期全面排查并消除堵塞隱患。由于物業公司未盡到上述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小區主管道受油污、菜葉等廚余垃圾堵塞,并導致業主的房屋反水被淹。根據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應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案涉小區存在入住率較低的客觀情形,而高某所購買的房屋系二層,相較于其他樓層二樓更易出現反水情形。原、被告雙方均應正視上述客觀情形,一方面原告應善盡房屋管理義務,發現房屋內出現質量問題及時通知被告,另一方面被告也應適當增加檢查清理排污管道的頻次,避免再出現類似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