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太因退還農具與店主齊某夫婦發生口角,吵罵之激烈,唯民警當場方將事態平息。可兩天后張老太竟然要求齊某夫婦賠償其治療其腰椎骨折的損失,張老太一口咬定是齊某夫婦對其實施了毆打才骨折,而齊某夫婦聲稱當時報警了,民警調查后也未發現毆打,而且吵完后張老太還騎三輪車回家了,根本不可能對張老太造成骨折。經協商無果后,張老太遂一紙訴狀將齊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其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六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認為張老太僅憑個人陳述要求齊某夫婦承擔侵權責任,證據不足,于是判決駁回了張老太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某天上午,張老太與齊某夫婦因瑣事(退還農具)發生口角,雙方互不相讓,張老太堅持要求齊某夫婦給自己說法,并待在齊某家門口不離開,且稱自己遭到齊某夫婦毆打。報警后,派出所民警走訪周邊群眾,均稱未看到齊某夫婦動手打人,齊某夫婦也表示自己并未動手打人,雙方都未見有明顯傷痕。事發后的第三天,張老太被送至市中醫院治療,十七天后出院。2021年8月司法鑒定所受法院委托對張老太的傷殘等級、誤工、護理、營養期限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張老太椎體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為120日,護理期限為60日,營養期限為60日,張老太支付鑒定費二千余元。現張老太要求齊某夫婦賠償其人身損害的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張老太訴稱齊某夫婦對其毆打,并將其打倒在地致傷。齊某夫婦辯稱并未毆打對方,只是吵罵。派出所處警經過及結果載明:民警走訪周邊群眾,均稱未看到齊某夫婦動手打人,齊某夫婦也稱自己未動手打人;市人民醫院關于張老太入院時情況載明:患者因跌傷致腰背部腫痛、活動受限四天入院,上述證據均不足以證明齊某夫婦對張老太實施了毆打并致傷。張老太僅憑個人陳述要求齊某夫婦承擔侵權責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對此,張老太由此而計算的人身損害賠償費用,亦不予支持。

判決后,張老太不服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提起上訴,鎮江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由于“攙扶摔倒老人反被訛詐”等負面新聞屢見報道,“扶不扶”、“救不救”等問題成為困擾社會的兩難問題。本案沒有“和稀泥”式地為安撫張老太而判令齊某夫婦承擔賠償責任,而是充分依照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作出公正判決,引導了公民樹立規則意識,維護了權利人正當權益,實現了法律對于道德領域的反哺。本案的判決認真貫徹落實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要求的實際行動,也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通過案件審理,教育、提升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認同感和引領社會主義道德風向標的作用,對社會公眾類似行為產生正向引導作用,從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能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