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樣算“跳單”?購房者有權擇優選擇中介
作者: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金琦 發布時間:2022-05-31 瀏覽次數:3223
買房是一件大事,為了能購買一套稱心如意的房子,人們通常會選擇多家中介機構看房、選房。然而,南通市民周某卻沒想到因此惹上了麻煩。
周某在市區一家幼兒園工作。2021年1月,周某決定在單位附近購買一套房子,她通過多家中介機構關注房源信息,并由中介機構帶看了部分房源。某房產經紀公司是一家知名中介機構的加盟商,2021年2月,該房產經紀公司工作人員主動聯系周某,根據周某的需求向其推薦并帶看了多套房源。經過反復比較,周某選中了南通市尚品名邸小區的一套房屋。房產經紀公司隨即聯系了掛牌出售該房屋的王某夫婦,雙方相約次日至公司門店具體洽談。期間,周某向工作人員咨詢了中介費用、服務范圍等事宜,工作人員告知了費用標準并表示會給予最大優惠,但雙方未簽訂書面中介合同。
回去路上,周某想起此前南通某房產置換公司也帶她看過這套房子,還簽訂過看房確認書,她便聯系房產置換公司詢問中介費用。得知該公司報價較低,周某遂以臨時有事為由通知房產經紀公司取消了原定的洽談,并通過房產置換公司與王某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支付了中介費4萬元。
此后,房產經紀公司發現房屋已售出,當即聯系周某核實,周某也坦誠告知自己購買了該房屋。房產經紀公司認為自己提供了多日的中介服務,房屋臨近成交時卻被周某“跳單”,于是一紙訴狀將購房者周某和賣房者王某夫婦告至崇川法院,要求共同支付中介費4.6萬余元。
崇川法院審理后認為,房產經紀公司為王某夫婦對外推薦房屋,向周某披露信息并帶看房屋,房產經紀公司雖未與雙方簽訂書面中介合同,但都形成了事實上的中介合同關系,如果王某夫婦或周某利用房產經紀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私下成交則符合“跳單”情形,應當支付相應的中介費用。但王某夫婦并非委托房產經紀公司獨家代理銷售該房屋,因此周某通過正當途徑在其他中介機構獲悉了該房屋信息,并已先行察看了該房屋。周某基于中介費用、服務質量或其他因素,最終選擇通過其他中介機構與王某夫婦成交房屋系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周某和王某夫婦均不屬于“跳單”。因此,崇川法院判決駁回了房產經紀公司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于近日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陸燕紅介紹,“跳單”是中介合同糾紛領域比較常見的一種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專門為此新增了相應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判斷是否存在“跳單”,在于委托人是否利用該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委托人未利用該中介人提供的信息,而是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委托人有權選擇其他中介人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不能認定為“跳單”。這種情況下,因中介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故其無權請求委托人支付中介報酬;同時,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中介人也不得要求支付中介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