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出借人償還借款后,但出借人不協助借款人辦理借款抵押注銷登記怎么辦?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該類糾紛。

黃某與許某系夫妻關系。黃某、許某為生產經營所需向吳某提出借款請求;吳某答復,借款可以,但需提供擔保。幾經磋商,黃某、許某與吳某于2019年 9月27日簽訂《抵押借款協議》,同日,黃某、許某以其房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抵押財產設立抵押登記。后黃某、許某償還借款,但吳某卻拒不協助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黃某、徐某訴至法院。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本案中,吳某在其與黃某、許某民間借貸中為保障其債權實現以黃某、許某的房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抵押財產設立抵押登記。現黃某、許某已向吳某履行返還借款義務,也就是說,黃某、許某與吳某的債權債務關系終止,也即雙方之間的主債權消滅,相應地,擔保物權消滅,即案涉抵押權應消滅,吳某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履行協助義務。遂判決:案涉抵押權消滅;吳某協助黃某、許某辦理抵押權的注銷登記。

法官說法: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立擔保物權,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主債權消滅時,債權人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擔保物權消滅的協助義務。如債權人拒不履行,將面臨承擔支付遲延履行金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