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比特幣“礦機”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相關合同無效,駁回原告要求返還租金和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許某系某比特幣網絡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鹿某經人介紹與許某認識。2019年9月7日、8日,鹿某累計向許某個人的銀行賬戶轉款35萬元,剩余3萬元鹿某稱已通過虛擬貨幣支付。同年9月26日,雙方簽訂《比特幣礦機租賃協議》,約定鹿某租賃許某比特幣礦機360天,租金38萬元。還約定許某收取礦機維護管理費能夠產生收益,協議租賃期限屆滿次日按鹿某實際支付的租金全額返還,以當日同等價值的交換租賃礦機算力替代履行支付義務。若出現因比特幣市場價值、全網算力和電費波動因素致礦機客觀盈利不能的情況,許某有權決定礦機開停,租賃期限未滿的,自決定開機當日起租賃期限重新計算。

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后,鹿某向許某主張返還租金38萬元并交付挖出的1.5個比特幣價值35萬元。2020年10月14日,許某通過手機銀行向鹿某母親的銀行賬戶轉款10萬元。許某稱因受整體市場持續虧損的影響無法開機,剩余租金無法支付,且無實際盈利,返還比特幣兌現價值不具備條件。

法院審理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本案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挖礦”活動對電力資源造成浪費大,不符合我國“雙碳”目標要求,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并且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無實際的價值支撐,其生產、交易環節衍生諸多風險。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駁回原告鹿某要求返還租金38萬元和比特幣收益35萬元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判決生效。

主審法官魏兵提示,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均應在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眾應自覺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謹防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