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的爆發給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少阻力,但也推動了一些產業的快速升溫,比如口罩生產。不少口罩生產商在疫情剛出現時與“時間賽跑”,大量生產,贏得了巨大的生產效益,然而,本案的李某卻沒有這么幸運……

2020年4月時,李某打算生產熔噴布制作醫用口罩“發一筆小財”

,于是向經人介紹相識的加工商張某發送微信,要求為其定作四套噴絲板模具,用于安裝在自己采購的熔噴機上加工生產熔噴布。雙方通過微信商談好定作噴絲板的型號、材質、孔徑等細節后,李某給付了張某預付款120萬元。之后,張某將第一套噴絲板制作完成后送至李某處,李某經試用發現噴絲板的孔徑大小不一,導致噴出的布有厚有薄,遂與張某聯系,要求派人處理。因處理后問題仍未能得以根本解決,經中介人溝通,張某同意為李某更換一套噴絲板,但更換后的噴絲板又出現了孔距不均勻、破孔問題。李某遂要求張某再次處理,并明確要求,不處理好不要再盲目生產其余噴絲板。但張某認為,其只是為李某加工模具,噴絲板噴出的布厚薄不在其質保范圍內,遂自行將第二塊噴絲板加工完成,并要求李某繼續履行定作合同,先將兩套噴絲板的尾款付清。與張某溝通多次無果,李某眼看交付的兩套噴絲板已成廢鋼,無法正常用于生產,向如皋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解除雙方定作噴絲板模具的電子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已支付的貨款人民幣120萬元。

為界定案涉噴絲板是否存在原告所說的問題,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鑒定部門對已交付的兩套噴絲板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1.案涉兩套噴絲板的主板、蓋板材質一樣,均符合國家標準GB/T20878-2007中牌號40Cr13要求(可視為瑞典ASSAB材料S136H);2.案涉兩套噴絲板主板上的微孔直徑均不符合供需雙方約定要求;3.案涉兩套噴絲板主板上的微孔間距均符合供需雙方約定要求。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定作合同是原、被告自愿訂立,未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定作合同達成后,原告先行支付了4套噴絲板的預付款120萬元,被告收款后開始購材制作,后經原告催促,被告制成一套噴絲板,經驗貨,原告發現噴絲板孔徑大小不一,立即提出質量異議,被告對此更換了一套噴絲板實際交付原告。收貨后,原告于次日又立即提出異議,告知被告噴絲板中有80%的孔被堵住,被告雖然派人處理了堵孔的問題,但原告使用后一直認為噴絲孔孔徑有問題,導致噴出的布質量不達標,并多次強調“質量不好的噴絲板不要”。在雙方朋友組織的協商下,被告向原告交付了第二套噴絲板,但原告收貨試用后又立即于2020年5月30日告知被告第二套噴絲板也有破孔和孔距不均勻等問題。

根據本案鑒定結論可知,被告制作的兩套噴絲板確實存在微孔直徑大小不符合雙方定作合同約定的0.3±0.003mm要求,A噴絲板主板微孔直徑實測值為0.314~0.326mm,B噴絲板主板微孔直徑實測值為0.363~0.375mm,孔直徑明顯偏大,足以印證原告在微信中不斷提出的噴絲孔有問題的異議成立,而噴絲板最為重要的即為噴絲孔,噴絲孔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噴出熔噴布的質量。綜上,被告提供的噴絲板噴絲孔不符合原告的定作要求,使得原告無法實現定作噴絲板用于生產經營熔噴布的合同目的,原告基于法定解除權,提出解除4套噴絲板的定作合同、返還已付款120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現被告仍單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原告付清尾款,屬于無理要求,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如皋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判決駁回張某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法官說法:定作合同是由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的品種、數量、質量及規格等,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設備、勞動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產品,定作人給付相應報酬的合同。承攬人對所承攬的工作成果負有質量保證義務。承攬人提供的定作成果不符合定作人的定作要求,導致定作人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定作人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疫情面前,無論是口罩的生產商還是噴絲板的加工商都應對疫情抱有敬畏之心,通過自己的勞動所得獲得收益自然合法,但若加工或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交易雙方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基本的質量要求,就應為自己的行為買單。